【分家析产纠纷】拆迁安置房分割再审改判案,家庭成员资格不等于财产权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5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8次举报
2025-07-30
文/广东茂名律师刘沛东
案情回顾
石某与李某海婚后携女儿李某某,与婆婆赵某娟共同生活于某村的宅基地房屋。
2014年该房屋拆迁,赵某娟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获补偿款188万余元。
依据当地安置政策,家庭成员每人享50㎡优惠购房资格(石某、李某某均列明在安置协议中)。赵某娟用补偿款缴纳两套安置房购房款(96㎡及110㎡)。
后石某离婚,主张分割96㎡安置房及补偿款59.5万元。
再审法院改判补偿款归属赵某娟、安置房资格具人身属性、支付对价后有权获房。
律师警示
1、集体土地拆迁以权属登记为准,非户主家庭成员需提前约定份额,避免“共同居住却无权分割”的困境。
2、政策性安置权益依附于特定身份,但转化为物权需支付对价。
3、婚内所得拆迁权益易因离婚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