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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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房产、信托如何在离婚中保全?广州婚姻家事律师朱俊凯专业解析

作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2026-09-20

对于企业家与高净值家庭而言,离婚财产分割早已不止存款现金的简单划分。股权、多套房产、家族信托,这三类核心资产,既是家庭财富的压舱石,也是离婚纠纷中矛盾最集中、法律规则最复杂的板块。

根据广州家事审判相关统计,超过四成离婚案件涉及企业股权、跨区域不动产、理财及信托类资产。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资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或者装入信托,就天然实现资产保全;等到离婚诉讼发生才发现,股权被低价处置、房产因资金混同被分割、信托架构被法院穿透,造成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的财富损失。

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朱俊凯律师,执业近 15 年,专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团队累计办理 1000 + 家事案件,服务 5000 + 客户,擅长运用 “法律 + 商业” 复合视角处理高净值离婚纠纷。结合大湾区大量实战案件,朱俊凯律师分别拆解股权、房产、家族信托三大类资产的保全逻辑、常见风险与实操方案。

一、企业股权:离婚保全,守住财富更要守住公司控制权

股权区别于普通实物资产,它兼具财产价值与人合属性,离婚分割不能简单理解为 “对半拆分股份”。不少企业家踩坑:婚前创办公司,就默认股权全部属于个人财产;矛盾爆发后,对方私自转让、质押股权,等到想保全时资产已经被掏空。

股权离婚保全三大高频风险

1. 婚前股权≠全部个人财产 婚前取得的股权本金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因为本人参与经营带来的分红、主动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要求分割该部分价值;只有完全因市场行情带来的被动自然增值,才归持股方个人所有。很多企业家忽略这一点,离婚时面临大额折价补偿。

2. 不能直接强制分割股权份额 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人合性,即便法院认可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持股一方想要直接成为股东,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只能拿现金折价款,无法直接拿到股权,容易出现 “纸上富贵” 的局面。

3. 离婚前夕恶意处置股权风险高 婚姻关系恶化之后,持股一方可以通过代持、低价转让、高额质押、关联交易等方式压低公司净资产。若没有及时做股权保全,等到诉讼开庭,股权账面价值已经大幅缩水,后续维权难度极大。

朱俊凯律师实战保全建议

1. 事前规划优先:用好婚内财产约定 通过书面婚内 / 婚前财产协议,明确股权本体、婚后增值、分红的归属;同时可以联动公司章程设置股东配偶限制条款,约定离婚时配偶仅可主张折价补偿,不得直接取得公司股权,保障企业控制权稳定。

2. 纠纷爆发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 一旦婚姻矛盾激化,立刻委托家事律师调取工商内档,向法院申请股权冻结,防止对方转让、质押股权,锁定股权现状,避免资产被恶意处置。

3. 优先选择 “股权归一方,支付折价补偿” 方案 尽可能避免直接分割股权进入公司。参考我们办理过多宗企业家离婚案件,优先谈判采用股权归原持股方,向另一方支付现金补偿,既保住企业经营不受离婚诉讼冲击,又兑现配偶的财产权益。

4. 重视股权审计评估 拒绝只看公司账面报表,针对财务混乱、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依法申请司法审计,还原股权真实价值,避免对方利用财务操作压低股权估值。

二、多套房产:离婚资产保全,重点避开资金混同陷阱

房产是高净值家庭最主要的实物资产,很多家庭资产跨广州、深圳、佛山、清远等多城,包含商品房、商铺、写字楼、宅基地回迁房。很多当事人的误区:房产证登记我一个人名字,房子就是我的个人财产。但司法实践中,出资来源、还贷情况、婚后重建、赠与约定,都会改变房产分割结果

房产保全需要警惕四大坑

1. 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需要分割 一方婚前全款买房,房产本体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前首付、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产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获得补偿。

2. 资金混同,婚前房产也会丧失个人属性 把婚前卖房所得的房款,存入婚后共同银行卡,再购买新的房产,如果资金流水没有清晰隔离,新旧资产发生混同,新购置房产很容易被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3. 宅基地、拆迁回迁房不等于祖产个人财产 很多人认为宅基地是祖辈留下,拆迁权益和配偶无关。但如果婚后夫妻共同出资重建、扩建房屋,即便土地权属属于上一辈,对应的回迁安置面积、拆迁补偿款,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俊凯律师团队就曾代理同类案件,凭借报建资料、建材付款凭证、集体经济社证明,帮助当事人争取 50% 拆迁回迁权益。

4. 房产代持暗藏巨大隐患 将房产登记在父母、亲友名下,意图规避离婚分割,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另案打确权诉讼;如果没有完整书面代持协议与转账记录,很可能出现房子拿不回来,离婚中也无法处理的两难局面。

朱俊凯律师房产保全实操要点

1. 完整留存资金来源证据链 保留购房转账记录、婚前财产来源凭证,婚前个人资金与婚后共同资金账户物理隔离,不要混用银行卡,避免财产混同。

2. 重要房产签署书面财产约定 对于多套大额不动产,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明确房产归属、还贷责任,明确赠与只归单方所有,口头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婚姻危机阶段及时做好房产查封保全 防止对方私自出售、抵押婚内共有房产;共有房产处置,必须经过双方同意。

4. 谨慎使用代持方式保全房产 代持不能作为离婚避分割的万能手段,确需代持的,一定要签署规范书面代持协议,完整保存全部出资流水,充分评估确权诉讼风险。

三、家族信托:不是离婚隔离的 “金钟罩”,这些情形会被法院穿透

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选择家族信托做财富规划,不少人有误解:资产装进信托,离婚就一定分不走。朱俊凯律师提示:信托财产具备独立性,但不等于绝对可以对抗离婚财产分割,能不能保全,核心看三件事:资金来源、设立时间、信托架构设计是否合规。

三种信托场景的离婚法律后果

1. 婚前用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设立信托 资金来源清晰,婚后不再追加夫妻共同财产,信托架构完善。这种情形下,信托本金被认定个人财产概率高。但要注意:婚后信托产生的收益,如果没有在信托文件特别约定归属,该部分收益有被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2. 婚内单方面拿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未取得配偶书面同意 风险极高。夫妻共同财产处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一方私自把婚内房产、股权、大额存款装入信托,即便信托合同格式完备,配偶有权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该部分财产处分行为无效,资产返还后再进行离婚分割。

3. 离婚诉讼前夕突击设立信托 为了逃避分割,临近离婚匆忙把资产置入信托,法院会审查设立动机,极大概率被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信托安排被穿透,无法实现保全目的。

朱俊凯律师信托保全实操提示

1. 尽量前置规划,不要临离婚才搭建信托架构,信托是事前财富规划工具,不是离婚爆发后的补救手段。

2. 婚内设立信托,如果资金包含夫妻共同财产,务必取得配偶书面知情同意文件;最好配合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装入信托的资产权属,消除无权处分风险。

3. 信托文件要细化收益归属条款,明确约定信托受益权属于受益人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规避婚后收益被分割风险。

4. 信托设立之后,保持资产真实隔离,不能依旧由委托人随意支配信托资产。如果仅仅走形式,资产实质仍然受委托人完全控制,信托独立性会被否定,面临被击穿风险。

四、朱俊凯律师总结:高净值资产保全的底层逻辑

股权、房产、信托三类资产保全,没有统一的万能模板。结合我们处理的横跨广深佛清 9 套房产离婚标杆案件的办案经验可以看出:很多当事人等到矛盾激化、准备起诉离婚,才想到资产保全,往往已经错失最佳时机。

1. 资产保全优先 “事前规划”,其次才是诉讼当中的补救。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合规信托架构,是风险隔离的第一道防线。

2. 保全不等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恶意转移、突击架构安排,不仅达不到保全效果,还会在离婚诉讼中被认定过错,反而少分财产。合法保全是梳理证据、搭建合规法律方案,守护本应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复杂家事案件,不能只懂婚姻法律,还要懂公司法、信托法、不动产相关规则。万金油律师很难处理三类资产交织的复杂案件,应当优先选择长期深耕婚姻家事,具备商业复合视角的家事团队介入。

朱俊凯律师团队办公地点广州、深圳,承接全国及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澳洲、加拿大等全球家事业务。针对股权分割、跨区域房产、跨境资产、家族信托相关离婚争议,提供 “诉讼 + 谈判 + 调解” 三位一体定制方案,兼顾财产权益保护、企业稳定、家庭隐私,为高净值客户做好资产与家业守护。

如果你正面临股权、房产、信托相关离婚纠纷,不知道如何处理的可以联系朱俊凯律师团队获取专业法律分析与应对方案,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朱俊凯律师 | 专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 高净值客户复杂家事案件实战专家 执业单位: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 主任/创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5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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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53 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