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煜峰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08日 6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黑0110民初576号
原告:唐X,女,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街37号1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被告:巴XX,男,鄂伦春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大黑河XX。
被告:郑XX,男,汉族,1988年3月5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意华XX都市5-XX。
原告唐X与被告巴XX、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被告巴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巴XX向原告给付欠款1495 300元;2.判令巴XX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各期到期未付欠款的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欠款到期之日起至足额清偿之日止);3.判令郑XX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巴XX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2023年9月17日,巴XX向原告出具欠据,确认欠原告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