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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旅客信息,用积分换取机票构成犯罪吗

作者:申云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0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顾同其父亲被告人顾大某,利用旅客乘坐东航飞机后产生积分但未注册成为“东方万某”会员之机,使用其掌握的虚假身份信息关联旅客信息注册成为“东方万某”会员,获取里程积分。待需要兑换免费奖励机票时,或采用虚假身份证明,将乘机人假冒为会员的直系亲属等方法,提交东航人工确认立即生效为受益人;或在东航官方网页操作积分兑换免费奖励机票过程中,利用电脑软件绕过东航关于预设受益人的期限限制,将受益人信息篡改为乘机人信息后立即兑换机票,从而骗取东航免费奖励机票51张自用或出售给他人,其中已成行46张,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成行5张,价值1万余元。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间,顾、顾大某伙同曾某(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方法,由曾某经营的上海辛航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航公司)招揽购票人,出售积分兑换的免费奖励机票4438张,其中已成行4070张,价值180余万元;未成行368张,价值10余万元。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大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作案工具电脑一台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大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东航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且能够出票,被告顾立、顾全飞通过关联或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非法手段满足东航官网计算机系统控制者的预设条件,使控制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授予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财物权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骗取财务价值较大,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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