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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金融平台成功驳回原告财产损害赔偿诉求,维护被告利益

发布者:申云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18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X,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北京X科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卜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X与被告北京X科技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X、被告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被盗款6165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4月8日发现农业银行账户被盗27500元就去报警,4月9日晚又发现信用卡被盗9600元又去报警,最后才知道全部出现的问题是在某网络商城上银行卡被盗和信用卡被盗,都是绑定在X商城上的,在下载了一个XAPP后,发现被盗取了金条21000元、白条9957元。X金融银行卡,信用卡加在一起一共被盗68057元,全部在X商城购买了游戏币骏网一卡通等。信用卡被盗了三,原告找银行追回了两笔,一共6400元。因被告公司监管不利,造成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X公司辩称:1.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受案范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同时依据《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2.即使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民法典一般侵权原则规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对其损失具有过错,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本无法证明被告对其损失存在过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3.被告作为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以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且对原告案涉损失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4月8日,原告杨X向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城东派出所报警,其在公安机关陈述:2021年48日13时许,我在手机QQ里看见一个链接,上面说在美团上刷单1元,返还10元,我在自己手机团软件上搜索到了这个1元的商品订单“宠物医院-【全国】修指甲、修脚底毛等超值贴心服务。”我点了付款1元后,手机便收到很多垃圾信息过了一会,我发现我绑定某团的农行卡里现金被扣了28449元,我怀疑被骗了。这时接到山西临汾某号码来电,我接听后他跟我谈团下单的事情,我告诉他我报警了,他就加我微信,他在微信里谈退款,之后又谈让我贷款,我怀疑被骗了就到派出所报警了。上述损失28499元,从我农行卡扣除的,第1笔为450元,转至扬州某制造公司支付宝,第2笔500元转至章的网银。第3笔1000元,第4笔至第16笔都是2000元,第17笔500元,这15笔共计27500元,转入了网银平合,第18笔网银平台宝退款1元到农行账户我现在想应该是按照对方要求将我付款验证码发到QQ群里,对方骗到我的付款码之后转走了我的钱。

2021年4月12日,杨X再次到城东派出所报警,其陈述:我是来说明之前被骗之后对方说要还钱给我,又被对方骗了40557元。我是在2021年4月8日来派出所报警说自己被骗的事情,之后对方说要把钱退给我,给我发了很多短信验证码,我把对方要的短信验证码都提供给对方了,之后我看钱没转回来我还被对方拉黑了,微信也发不了消息。一直到4月10日我打开自己某商城账户,才发现我的某金融账户共被盗刷30957元,都是在某商城上面购买的Q 币、充值卡之类的东西,之后我弟弟告诉我他在用的一张我的交行信用卡也被转走9600元,加上我自己的损失一共40557元被转走了。

原告农行卡明细清单显示,其账户2021年4月8日转入广州公司1元、扬州公司支付宝450元、章支付宝500元、网银平台27500元,后原告金融金条借款21000元,再加上原告金融产品借款,于2021 年4月8、9日在商城购买QQ币等商品合计58227元。2021年4月8日,原告交行信用卡通过网银在线在宿迁公司、北京公司三笔交易各3200元,2021年6月8日退还两笔3200元。

被告陈述:被告X公司为金融APP运营主体,为金融用户提供金融app交易平台。用户在通过安全验证并核验短信验证码后在金融app上注册成为会员,注册成为会员后需要设置密码,今后使用过程中在核验身份后,用户可以登录金融app。网银平台运营主体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系集团旗下公司,为某金融app上的一款金融产品,用户使用该某产品过程中,会进行相应验证。用户可以通过钱包银行卡等渠道将资金转入该某产品进行购买货币基金产品,同时该某产品的资金可在商城购物消费或偿还白条金条欠款。用户在某某白条/金条开通、款项支付、密码变更等环节,均支持人脸、动态验证码、密码等多种核验方式。会根据用户操作行为、操作环境、账号信息、历史习惯等多维度数据综合判断风险情况,并依据不同风险等级下发相应核验方式。其中,在金条、白条业务开通时,在主要渠道均下发人脸验证,在少量渠道下发四要素、动态手机验证码等。同时,在金条、白条借款申请时,平台也会进行防诈骗问卷或进行防诈骗认证。在密码变更环节,会根据风险等级分别下发人脸、四要素动态手机验证码、原有密码等,其中中高风险客群以人脸为主,低风险可选其他验证方式。在消费支付环节,会结合支付前各环节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行为、操作环境、账号信息、历史习惯等),以及各环节核验情况综合判断请求风险,对于低风险如用户的操作设备、收货地址、购买商品等均与历史习惯一致时)会核验支付密码作为支付验证,对于存在风险的请求会在支密验证成功后,增加人脸或动态验证码等多种不同因子的验证模式,以保障用户支付安全。杨X2015年自行开通账户的某金、白金融业务,在其开通业务后,2015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使用该业务进行订单支付。在2021年4月8日,操作人通过核验手机短信验证码,登录账号验证手机短信验证码通过后成功登录,修改支付密码环节,在核验手机短信验证码成功登录的基础上,操作人额外选择核验,账号原有支付密码修改设置新的支付密码,在交易环节每笔交易均下发支付密码核验,同时对风险交易增加下发动态验证码加验,操作人支付密码和动态验证码均验证通过。在用户向他人赠予亲情白条额度环节下发四要素验,核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卡绑手机号动态验证码),操作人填 写上述四要素并验证卡绑手机号验证码通过,成功将白条额度赠予他人,在当天的整个操作过程中,用户分别完成了手机短信动态验证码,支付密码四要素信息的核验

另查明,2021年4月8日,洪泽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立案杨X被网络诈骗一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洪泽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询问笔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表、金融平台白条支出明细、交通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明细表,被告提供的原告2022年4月8日至4月9日某商城账户资金转出、转入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 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为财产 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公司作为金融平台的运营主体未尽 到监管职责导致被告被骗,而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责任,其与被告被骗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原告是自己的手机号、银行账号、金融账号及相关密码、验证码的持有人,对所涉的私密信息自身负有保管责任,但根据杨X在公安机关报警的两次谈话笔录,X因相信美团刷单1元 返还10元而使用其手机点击陌生网站链接,后又将其付款验证码发到陌生QQ 群里,再之后受到对方说要退钱的欺骗,接收对方很多验证码,并将对方要的验证码都提供给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的过错。被告公司对其运营的金融产品所涉的会员注册、产品开通、交易验证等需要的条件均作了合理的解释,原告以被告未作人脸识别存在监管不力,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 X元,由原告XX负担。


律师胜诉经验分享:

一、针对案件类型及实务中丰富经验,主办律师定制了“进可攻、退可守”全方位应诉策略。

二、在考虑到我方“自证无罪”的难度后,迅速转换思路,将“进可攻、退可守”的应诉策略迅速调整为“以攻为主、被动防守”,切换答辩重点,从原告证据中寻找突破口,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一)在原告证据中寻找蛛丝马迹,用原告的石头砸原告的脚,引起法官内心质疑,为我方答辩提供有效切入口。

(二)及时进行清理与我方无关的款项损失,同时转移相应验证义务与责任,撇清与我方关系。

(三)引导法官回归日常消费场景,强调某商城购物时,用户可以选择信用卡、储蓄卡等多种方式进行款项支付,而交易时,某仅作为消费平台,不作为款项支出时验证义务主体。

(四)案后及时补充信息,就“某某网银平台”性质、所属公司以及与某集团之间关系问题,以及某平台资金消费、白条/金条业务开通、支付,以及支付密码变更等环节的验证情况(也是庭审中避重就轻的部分),进行梳理及说明,一方面从形式上回应法官关切,另一方面也避免庭审中法官深入纠缠进而导致对我方不利。

三、案件最终胜诉也离不开主办律师持之以恒且有效的说服和沟通。

本案最终取得良好诉讼效果,首先离不开团队律师丰富的诉讼经验,持续且有效的沟通,以及在应诉策略中的“道”与“术”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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