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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实务|| 浅谈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发布者:李志强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739人看过

(本文系第31篇原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纠纷是常见纠纷之一,劳动者与单位,犹如硬币的正反两面,双方互相依存,是市场经济中非常基础的两个因素。现有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已经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有所侧重,如何促使企业合法用工的同时,也适当考虑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双方权利义务如何均衡?实践中,无论是劳动者,亦或者用人单位,如何充分理解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任何一方解除权行使不当,可能构成违约或者违反劳动法规,对于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无论N、N+1或者2N,都会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进行浅谈。

一、《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分类

《民法典》合同解除分为三种:

1.约定解除权: 562条【合同的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一般法定解除权:563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特殊法定解除权(或者称为任意解除权):

1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不定期合同《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933条规定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2仅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民法典》中,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  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第七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第七百五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第八百零六条    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法定解除权

那么,劳动法规中的解除权,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呢?

二、劳动法规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分类

双方约定解除权: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都对经济补偿达成一致,双方都能够接受,正常情况下,根据工龄年限N,并结合平均工资,给与劳动者N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双方协商一致,具体数额双方可以适当调整。

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

1. 劳动者有提前通知的义务: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劳动法对试用期解除的规定有所区别,没有提前三日通知的要求,理论上讲,试用期劳动者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最好提前三日通知与劳动合同法衔接,同时单位也可以更好地做好相关准备,保障企业业务正常运行。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劳动者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条件: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注:该款劳动者随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时限要求。

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对第38条相关项目理解不到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相关证据不足或者实际情况并不符合38条,将会导致合同解除不当。例如:工资发放不同单位情况不同,有月初、月中、月末,还有次月,甚至一些特殊企业,回款周期长的单位隔月等情况,如果已经在入职时候充分被告知和知晓企业相关财务规定,其他员工也有类似情况,回导致虽然合同解除了,但是没有认定为被动解除,不适用38条的情形,单位并未给予劳动者N个月的经济补偿或者相关赔偿数额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的任意解除权: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第40条,试用期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在入职时候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如果没有相关资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条第一,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安排了其他岗位,调岗了也无法继续工作。第三项,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客观无法履行的证据以及双方协商无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性证据。

二、试用期合同解除要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注意:劳动者在试用期合同解除权与转正之后解除权有所区别。试用期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互相磨合、适应,互相了解的过程,对双方解除权行使相对要宽松一些。但是,转正之后,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40条解除,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否则至少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还要结合其他行为,是经济补偿还是赔偿还要看具体解除原因是什么?是否被认定为严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总之,劳动纠纷,具体情况和经过各不相同,是否符合解除权,特别是单方解除权,需要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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