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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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内滑倒被油烫,谁来赔?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771人看过


每当夜幕降临,烧烤店的顾客就络绎不绝,生意红红火火。下班之后约上三两好友,点上一小桌子烧烤,外加一打冰啤酒,这就是最幸福的事情。然而,喝着啤酒唱着歌,往往也会发生点小意外。那么,当顾客在烧烤店内摔伤,该由谁来担责呢?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的一天晚上在校职高生张三与同学李四等八人来到学校附近的烧烤店吃烧烤,席间吃了烧烤喝了啤酒。当吃到一半的时候,张三在店内上厕所出来途经厨房过道时不慎滑倒,碰翻了过道操作台上放置的油盆,被盆中热油烧伤。李四等人见状立即拨打120将张三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张三进行了左上肢烧伤创面削痂术,住院67天出院。经鉴定,张三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烧烤店系王五等三人平摊出资共同经营,张三系未成年人。由此,张三及其父母多次联系王五等三人,要求进行赔偿,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直意见,张三就将王五等三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在案涉烧烤店内用餐过程中,出厕所返座途中不慎被店内食用热油烧伤,三被告作为案涉烧烤店的实际经营者,对进店用餐的顾客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纵观本案,三被告经营烧烤店过程中,存在以下三方面的过错:

第一、三被告在将厨房设置为进出厕所必经通道、厨房过道人员流动必将频繁的情况下,而未对厨房过道因厨房油烟致地面油腻湿滑可能造成如厕人员往返滑倒的风险采取合理安全的防范措施,是其在设备设施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过错之一;

第二、不仅如此,三被告还在过道上设置操作台,并将刚炸完鱼的热油装在不锈钢盆内,放置在人来人往的过道操作台上,以自身行为引起危险,无疑在上述滑倒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进出人员受损害的危险源,是其在人员管理和行为规范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过错之二;

第三,提供餐饮等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应当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三被告不仅未尽高度注意义务隔绝未成年人的饮酒危险,还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是其违反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错之三。

综上,三被告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发时,原告尚未年满十六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在校学生,具备一定文化素质和基本生活常识,应当预见到饮酒的危害及酒后身体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其在明知未成年人不得饮酒的情况下,多次饮酒,且事发当天饮酒五六杯,其在当晚 如厕返座途中滑倒,虽与过道油腻湿滑有关,但也不能排除其因喝酒引起的对周围事物反应性降低、对自我身体控制能力下降的原因,故原告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综合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其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被告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提醒

在本案的承办过程中,作为代理人,我最开始是建议,按主要责任来主张诉请。我的一个同事,告诉我最好是按全部责任来起诉,正所谓“求上得中,求中得下,求下得无”,要给法院一点空间。我认为他说的很有道理,不仅在这个案件,乃至于其他各类案件,甚至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实都能用上这个道理。

未成年人禁止饮酒,这应该是大家都有的常识。作为未成年人,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要图一时爽快,若因为饮酒而受到伤害,必将遗憾终生。作为店家,也应当尽到提醒的义务,不要为了盈利别的啥都不管,真出了事,赚的钱都不够赔的。

最后提醒大家,我们生活中如果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民法典》,依法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简介:刘臣,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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