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小雨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7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W先生及其父母意欲在川购房以便生活居住和养老。于是,W先生授权其父母代为办理购房事宜。二老首先以W先生的名义与Y公司签订认购书后,又以自己名义代为办理了认购手续、并缴纳了高额房屋定金,后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W先生及其父母以房屋性质不符合其主观购房意图为由拒绝签字,并要求Y公司如数退还定金,Y公司严辞拒绝。一审法院以“W先生与开发商未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由可归责于W先生一方的原因导致,判决定金不应当予以退还。”
二审我们接受委托后,重新确定诉讼思路,将全案重新复盘,对本案确立了两套诉讼方案:一、重大误解,行使合同撤销权;二、适用相关法律、行使合同解除权。最后结合办理过程中调取到的证据,我们采取了第二个方案,最终观点被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本案难点:购房目的是一项主观概念,并非客观事实,举证方面存在较大困难。而我方当事人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认购书》中,其内容本身对认购房屋的用途标注有“办公”、“居住”两种用途,但认购书中却并未勾选该两个选项的任何一个,难以证明与W先生的购房意图不符。
律师体会: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办理案件过程中,在做好调查取证准备工作的同时,对于诉讼思路和诉讼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此需要我们对于案件、案件资料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思考,对于当事人的责任即体现在这些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之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