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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赔偿判决书

发布者:郭颖钰|时间:2024年03月14日|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甲方李某某与被告乙方张某某之间的法律纠纷。甲方因乙方未偿还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人民币157102.89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

甲方和乙方于20218月底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并于202194日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甲方通过多个贷款平台及工作收入向乙方转款共计175614.89元,乙方承诺还款但多次违约,仅返还款项18512元。双方于20239月终止恋爱关系,甲方多次要求乙方返还剩余款项未果,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方基于与乙方的恋爱关系,向乙方转款或由乙方消费支出共计175614.89元,乙方对部分款项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并已返还18512元。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转款为借款,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款情况,可以认定部分款项属于民间借贷。法院酌定乙方应返还甲方借款100000元,对甲方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甲方主张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书由审判员赵某某和书记员郑某某签署,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乙方需履行赔偿义务,逾期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计1721元,由甲方负担621元,乙方负担1100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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