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外卖骑手撞伤路人的交通事故偶有发生,而由于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难,常常导致责任主体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以下以一起外卖骑手与骑行者相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来说明:
一、案件经过
骑手朱某驾驶其未购买保险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某村市场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当时,朱某外卖箱中没有需配送物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和林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住院治疗,医疗费超29万元。由于朱某系刘某运营的生活平台的骑手,该生活平台由一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维护工作,伤者林某将朱某、平台运营者刘某、科技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二、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作为软件开发方,没有参与平台运营行为,故法院对原告林某请求被告某科技公司对本案损失和被告朱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平台《注册协议》,朱某与刘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朱某的陈述等证据,朱某和刘某的合作协议关系依法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又称中介合同关系),刘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依法不需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作为侵权人,应对林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朱某赔偿林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