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中原为男女朋友考虑到关系特殊且已经谅解可以不起诉
一、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原为同校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中下旬,被害人程某某因情感问题向何某某提出分手。2020年3月27日18时许,何某某乘车到达南宁市要求与程某某见面,以手机坏了要去修和当面讲清楚双方感情问题为由,将被害人程某某带至酒店房内。被害人程某某想拿包离开酒店房间时,何某某立即上前将被害人程某某推倒在房间的床上,凭借自己体重和力量的优势将被害人程某某压在自己身体下方,控制住程某某的双手和身体,不顾被害人程某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按压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程某某离开酒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何某某当天在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17日,被害人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何某某表示谅解。
二、检察院观点
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何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关系较为特殊,何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程某某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