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以及彩礼的返还问题(一)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由男方给付彩礼的习俗,彩礼通常由礼金、金器首饰等组成。而当双方产生纠纷时,彩礼的返还问题成为该类婚姻家庭案件的焦点及当事人的矛盾激化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该类纠纷的案由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如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双方家庭的和谐,还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一、以案说法
(一)案例一
2016年6月,严某与王某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5月,双方举办订婚仪式。订婚当日,严某向王某行彩礼礼金188000元、铂金钻石戒指一枚(价格24000元)、铂金钻石耳钉一对(价格3000元)、足金手镯一只(价格12000元)、铂金钻石项链含挂坠一根(价格14000元),金器总价值53000元,上述彩礼礼金及四样首饰于订婚当日由王某父母收取。订婚后,双方同居,同居期间因琐事及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产生矛盾而分手,王某于2020年7月搬离严某处,严某于2021年1月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对方退还礼金188000元、四样首饰原物及改口费18000元(俗称叫钱),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观点: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促成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当此目的不能实现时,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给付彩礼的一方进行返还。本案中,原告严某明确提出解除婚约,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严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彩礼礼金188000元及首饰原物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恋爱时间较长、订婚后同居了一年多及婚约解除的原因,法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礼金100000元及案涉的四样首饰原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叫钱18000元的诉请,因该费用系晚辈在叫长辈时,长辈对晚辈的赠与,该赠与在改口给付时就已经成立,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例二
张某与陈某于201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2月起开始共同生活,2021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随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被告收取原告彩礼礼金280000元,黄金手镯一个,铂金钻戒一枚,黄金吊坠项链一根,铂金耳钉一对,四样金器价值60000元。订婚后,双方为退还礼金、孩子生育等问题发生争吵,陈某于订婚后次日搬回娘家居住,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双方原定于2021年5月举办的婚礼取消。2021年5月初,被告在怀孕6个月左右的情况下终止妊娠。现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
法院观点:
原告张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陈某明确表示同意,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原告给付被告礼金280000元及价值60000元的金器,较本地一般经济水平,金额较高,彩礼给付于双方订婚当日,而双方于订婚次日即因礼金返还等事宜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原定举行的结婚仪式亦因此而取消,法院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稳定地共同生活,介于被告曾经怀孕又终止妊娠的事实,法院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礼金150000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