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向公交公司索赔22万!
(合法维权,不再扯皮)
案情说明
一老人送孙子上学之后,在返家途中乘坐公交车时,因公交车快要到站,老人遂起身向后车门走去。这时由于行人横穿马路,公交车司机急刹车,老人因站立不稳,摔倒在车内,腰部受伤,无法站立,被送往医院。后经司法鉴定,老人伤残程度达十级伤残。因与公交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公交公司只愿意赔偿老人的医疗费用,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老人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形成交通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将老人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公交司机在行使过程中紧急刹车,致使老人摔倒受伤,未尽到合同义务,公交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人作为成年人,应具有基本的安全常识,因未扶着扶手,没有注意自身的安全保护,有重大过失,其自身对损害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裁判结果
老人人身损失共计22万,公交公司承担损失的70%,即17.6万,老人自身承担30%。
律师建议
本案属于交通运输合同纠纷,老人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当承担将老人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因公交司机紧急刹车导致老人受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老人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70%的人身损失。
(笔者提醒:公平协商是处理纠纷的最优方式,诉讼是最后一张底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