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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操场上被撞死是否算交通事故

发布者:罗超超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269人看过

学生在操场上被撞死是否算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是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在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使用的是车辆,这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基本条件。

二、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构成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学校操场是供学生和老师进行体育锻炼的场所,不属于供社会人员、车辆公共通行的地方,即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道路”。

三、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必须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是指当事人驾车时或行人行进时违反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

五、当事人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观因素是过失而非故意。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故意造成事故而属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而非单纯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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