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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枫所亲办案例——汤*强诉被告周*良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求

发布者:艾顺主任团队2023年06月21日 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汤*强,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良,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汤*强诉被告周*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凡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汤*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9522元;二、判令被告从2016年9月16日以欠款本金129522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货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为45073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6年起在原告处采购电力器材等设备,因未付清货款,2023年1月4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29522元。经双方协商,被告应在2023年1月15日前付60000元整,剩余69522元在2023年6月1日前付清,若未按上述期限付款,承诺人应从2016年9月16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欠条签署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欠款,原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周*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23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书》载明:“截止至2022年9月29日,承诺人周*良欠汤*强电力器材货款129522元未还,其中43296元为2016年9月16日起至今的结欠老账;其中86226元为2020年8月4日起至今的结欠新账,两笔总计129522元。承诺人周*良承诺在2023年1月15日前付款60000元;剩余69500元将在2023年6月1日前结清。若未按上述期限付款的,承诺人周*良自愿从2016年9月16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息向汤*强支付欠款利息”。

在庭审中,原告述称,原告从事电器开关的销售工作。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向被告指定地点供货,在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后,被告将送货单回收。2023年4月11日,被告委托常德市旭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付款40000元(支付至原告指定的湖南拓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原告主张该笔还款抵扣欠款本金40000元,并同意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欠款利息。

以上事实有《还款承诺书》、浦发银行电子回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浦发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本院对原告所述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因被告未按《还款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还款承诺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于2023年4月11日归还欠款本金40000元,并同意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欠款利息,因原告的上述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标准计算,截至2023年2月20日,被告欠付原告欠款本金89522元、利息32318元。

被告周*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强支付货款895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为32318元,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以12952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8952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汤*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96元,由被告周*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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