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客户全额追回服务费5,043,500元及相应违约金
一、 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复杂的服务合同纠纷。客户(被上诉人)作为服务提供方,与上诉人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客户协助上诉人与境外公司完成阳极供应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上诉人据此支付服务费504.35万元。在客户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供货量(超过10,000吨)并履行相应协助义务后,上诉人却以“未提供核心咨询服务”及“未先行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
二、 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服务内容界定模糊:原协议对客户应提供的“咨询服务”仅作概括性约定,未明确具体服务事项,上诉人据此主张客户未履行核心义务。
付款条件争议:协议约定“先票后款”,上诉人认为客户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上诉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要求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亦是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之一。
三、 廖锋律师指导思路与办案策略
在廖锋律师的指导下,办案团队确立了“以履行事实为核心,以合同目的为落脚点”的诉讼策略:
夯实履约证据链:全面梳理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境外函件等证据,证明客户在合同履行期间持续提供协助沟通、信息搜集、滞箱费协调等服务,且上诉人从未在履约过程中提出异议,反而两次延长合同有效期,从行为上印证了客户已履行主要义务。
精准界定主从义务:针对“先票后款”的抗辩,团队主张服务费的支付是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仅为从给付义务,二者不具有对待给付地位。在上诉人已实际享受服务成果(完成超10,000吨供货)的情况下,不得以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主合同价款。
审慎处理一人公司责任:通过对审计报告、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等证据的细致分析,合理评估一人股东责任风险,最终协助法院准确认定股东财产独立,避免过度追责影响案件核心诉求的实现。
四、 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
一、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廖锋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
关于服务履行:法院认定客户已按约完成主要合同义务,上诉人虽否认收到服务,但未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且其在履行中未提异议、两次延期、催款时未予反对等行为,与常理不符,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付款条件:法院明确付款义务系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为从给付义务。在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未开票不构成付款的阻却事由。但考虑到“先票后款”的约定,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视为提示付款之日,违约金自该日后五个工作日开始起算,兼顾了双方利益。
关于律师费:因协议未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该项诉请未获支持,体现了法院对合同约定严格审查的裁判原则。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服务合同约定较为概括的情况下,通过完整的履约过程证据,成功将“促成交易完成”这一商业结果转化为“服务已履行”的法律事实;同时,厘清了“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关系,为类似“先票后款”条款下的付款争议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五、 廖锋律师团队价值体现
本案由廖锋律师指导办案团队全程代理。团队凭借:
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精准把握《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边界;
严谨的证据组织能力:从碎片化的日常沟通中提取关键履约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对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融合理解:将“供货量完成”这一商业结果与“服务已履行”的法律要件有效对接。
最终在二审阶段成功维持原判,为客户全额追回504万余元服务费及违约金,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