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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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善意取得条件

作者:李岚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8次举报


1,名义股东转让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

2,受让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的;

3,受让人是善意受让的;

4,已经依法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什么情况下,受让人才能够善意取得股权

1,股权转让方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首要前提为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人,如果股权转让方为实际享有权利的股东,即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此时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股权受让方为善意。股权受让方未与股权转让方恶意串通,并且在磋商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无法知悉转让方转让股权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3,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此笔股权交易符合市场规律,股权转让的价格既未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亦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符合一般的市场行情。

4,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实务中,股权何时发生转移仍存有争议,但一般对外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视为股权已经发生转移;对内以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修改公司章程视为股权已经发生转移。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言,一般情况下采用登记主义。


海南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精通诉讼法学,海南国际经济仲裁院仲裁员,广西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西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0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