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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钱小辉2023年05月15日 20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冲,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小辉,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

原告徐某诉被告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冲,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魏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2016年3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的利息267000元(扣减被告已偿还的借款利息75000元),2022年7月17日以后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2016年3月16日被告以搞海南项目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借款3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借款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7月、2017年3月、2022年3月支付了借款利息20000元、40000元、15000元,其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却以工程款没有收回为由拖延未付。

被告魏某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尽量在两年内还原告的本金,利息的话看以后的情况再说。

原告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资料,借条,支付凭证,微信记录等证据;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是朋友,被告以搞海南项目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6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借款后,被告于2016年7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0元,2017年3月13日向原告支付利息40000元,2022年3月13日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0元,其余本息被告未支付。借款3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3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23880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75000元,为163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应在原告催讨下及时返还原告借款,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约定支付利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163800元,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35.00元,由被告魏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钱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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