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袁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小辉,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小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2022年7月4日起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5%计算至本息还清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7月3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提供70000元借款给被告,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2万元借款本金,共计支付三个月的借款利息,其余5万元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延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2021年7月3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限期三个月还清,如有逾期,按银行三倍利率计算。借款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22年7月4日。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催收,被告未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资料、借条原件等予以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原告袁某借款50000元属实,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按银行三倍利率计算,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22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息随本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