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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走私、贩卖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钱小辉2023年05月15日 11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戴某走私、贩卖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湘0581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于疫情原因,经武冈市某局决定,于2022年5月1日对其监视居住。经武冈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22年9月29日被武冈市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林冲,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钱小辉,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武检刑诉[2022]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受理后,由于全球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不能抗拒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开庭审理,于2022年10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于2023年2月2日裁定恢复审理;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刘林冲、钱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1年02月16日12时许,吸毒人员庾某联系被告人戴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用自己的微信号×××88给戴某的微信号×××26转账330元钱。后戴某在武冈市龙溪铺镇云峰水泥厂门口附近将一个装有0.1克的毒品海洛因透明塑料自封袋给了庾某。庾某将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在车上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

2、2021年02月16日17时许,吸毒人员庾某联系被告人戴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用自己的微信号×××88给戴某的微信号×××26转账330元钱。后戴某在武冈市龙溪铺镇云峰水泥厂门口附近将一个装有0.1克的毒品海洛因透明塑料自封袋给了庾某。庾某将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在车上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

3、2021年02月17日17时许,吸毒人员庾某联系被告人戴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用自己的微信号×××88给戴某的微信号×××26转账了180元钱,还赊欠120元钱。后戴某在武冈市龙溪铺镇云峰水泥厂门口附近将一个装有0.1克的毒品海洛因透明塑料自封袋给了庾某。庾某将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在车上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

4、2021年02月17日21时许,吸毒人员庾某联系被告人戴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用自己的微信号×××88给戴某的微信号×××26转账了280元钱。后戴某在武冈市龙溪铺镇云峰水泥厂门口附近将一个装有0.1克的毒品海洛因透明塑料自封袋给了庾某。庾某将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在车上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如下证据: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庾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戴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刘林冲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以及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也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戴某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属于从犯。二、戴某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戴某属于帮助犯罪,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2、戴某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戴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戴某家属表示愿意为其缴纳罚金,希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罚;5、戴某老公张某在服刑,家中有未成年小孩需要抚养,张某母亲刘某身体不好,无力带养小孩。请法庭对戴某从轻处罚,对戴某判处有期徒刑两至三年,并处罚金。

辩护人刘林冲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人因其被羁押,其未成年小孩处于无人照看的状况;2、病历资料,拟证明被告人亲属刘某身体不好,无力照顾被告人小孩的事实。

辩护人钱小辉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从危害结果来看,相较于其他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情况,戴某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同时戴某诚恳悔罪,请求法庭对戴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02月16日12时许,吸毒人员庾某联系被告人戴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用自己的微信号×××88给戴某的微信号×××26转账330元钱。后戴某在武冈市龙溪铺镇云峰水泥厂门口附近将一个装有0.1克的毒品海洛因透明塑料自封袋给了庾某。庾某将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在车上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

2、2021年02月16日17时许,吸毒人员庾某联系被告人戴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用自己的微信号×××88给戴某的微信号×××26转账330元钱。后戴某在武冈市龙溪铺镇云峰水泥厂门口附近将一个装有0.1克的毒品海洛因透明塑料自封袋给了庾某。庾某将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在车上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

3、2021年02月17日17时许,吸毒人员庾某联系被告人戴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用自己的微信号×××88给戴某的微信号×××26转账了180元钱,还赊欠120元钱。后戴某在武冈市龙溪铺镇云峰水泥厂门口附近将一个装有0.1克的毒品海洛因透明塑料自封袋给了庾某。庾某将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在车上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

4、2021年02月17日21时许,吸毒人员庾某联系被告人戴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用自己的微信号×××88给戴某的微信号×××26转账了280元钱。后戴某在武冈市龙溪铺镇云峰水泥厂门口附近将一个装有0.1克的毒品海洛因透明塑料自封袋给了庾某。庾某将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在车上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人戴某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的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庾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戴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钱小辉辩称戴某系从犯,经查,证人张某仅供述戴某于2021年2月上旬替其送过一次毒品,公诉机关指控戴某的四次贩毒行为发生在2021年2月16日、17日二天,系戴某独立完成,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共同犯罪,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钱小辉提出戴某老公张某在服刑,家中有小孩需要抚养,张某母亲刘某身体不好,无力带养小孩,请对戴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钱小辉辩称戴某构成坦白,经查,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某的刑期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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