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宇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9日 2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逾期支付价款的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是否成立?关于被告是否存在逾期支付价款的违约行为之认定,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10月12日广告投放完毕后30天内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50400元,即被告应在2019年11月11日前支付原告广告费用50400元,但被告实际在2021年2月5日才将广告费用支付完毕,存在逾期支付价款的行为,应当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天,需按欠付费用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依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被告应当对其逾期支付价款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但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结合原告可能存在的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利息及被告延期支付价款的时间长短,对该标准调整为以总广告费用为基数乘以10%即5040元计算。
对被告抗辩认为是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其延期支付广告费用故不应承担违约金的意见,依据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并不能抵消被告违约行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故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原告提交了律师费用发票证明实际产生了该费用的支出,且案涉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因诉讼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该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大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XX公司支付违约金5040元;
二、被告大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XX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云南XX公司负担227元,被告大理XX公司负担3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