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主体明确。两者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也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受《劳动法》的调整和约束。
如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必须要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程序为前置程序,仲裁时效为一年。
《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它是不特定的。劳动者一般从事的是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双方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存在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用工者可以指挥和安排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务,具体则以双方的合意为准。
如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受到伤害发生争议的,受《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调整,可以向人民法院去主张相应的权利,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三》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的主体一方为承揽人,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一般提供的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对专业性的工作,报酬一般一次性结清。
承揽关系受《民法典》的调整和约束,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合法权益,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