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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相关法律规定的思考

作者:福建景都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如何约定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原、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订)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规定,若直接抵扣本金,属适用法律错误,将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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