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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络犯罪“帮凶”——一文读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次举报

近年来,一条“出租银行卡就能轻松赚钱”的广告,让不少年轻人跌入犯罪的深渊。小张是在校大学生,在某兼职群里看到“只需提供本人银行卡,日入数百元”的信息,抱着“我又没直接参与诈骗”的想法,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了对方。然而,几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他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赃款,累计流水高达数十万元。原本前途光明的大学生,一夜之间成了犯罪嫌疑人。小张的遭遇并非个例,这正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典型场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帮信罪作为网络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案群体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等显著特点,值得社会各界高度警惕。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项罪名,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根据该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帮信罪的核心是惩治那些为网络犯罪提供“助攻”的行为。通俗地说,即便你没有直接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只要明知他人在做这些违法的事,还为其提供技术或资金方面的帮助,就可能构成犯罪。这一罪名的立法本意,正是要从源头切断网络犯罪的“输血供能”链条,遏制信息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

二、帮信罪的三大构成要件

要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司法机关需要审查三个关键要件:主观上“明知”、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一)主观上“明知”

“明知”是帮信罪认定的核心,也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要件。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对方正在或将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对方具体实施的是诈骗、赌博还是其他犯罪,只要概括性地认识到其行为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即可。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便于认定“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列举了若干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包括: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持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等。2025年7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新《意见》还新增了推定“明知”的情形,包括行为人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继续实施涉案行为,以及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等。

(二)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

帮信罪的帮助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技术支持,如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另一类是服务支持,如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帮助行为是出借、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即“两卡”) 。很多人误以为“我只是借了一张卡,又没参与诈骗,应该没事”,但实际上,银行卡、电话卡是犯罪分子实施诈骗和转移资金的关键工具,提供这些工具本身就是网络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并非所有的帮助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均属于“情节严重”: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 二年内曾因同类网络违法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5年“两高一部”新《意见》对涉“两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在电话卡方面,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累计达20张以上即认定为“情节严重”,不再区分是他人电话卡还是本人电话卡;在银行账户方面,出售、出租本人3个以上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触犯帮信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规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即便最终没有被判处实刑,一旦构成帮信罪,就会留下刑事案底。这一记录将伴随终身,对今后的就业、出国、贷款等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对于在校学生和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而言,代价极为沉重。

四、司法实践中的宽严相济

近年来,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据统计,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达三分之一,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案问题较为突出。

针对这一特点,2025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新《意见》再次强调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帮信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骨干成员,以及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依法从宽”绝不意味着“一放了之”。对于不予刑事定罪处罚的人员,将依法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由学校或家庭进行教育管理,确保“不刑”不是“不管”,免刑并非免责。

五、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上海学生高某案——组织他人出租银行卡被判刑

上海闵行某学校学生高某在网上寻找兼职时,看到招募消息: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助转入转出钱款,即可获得报酬。高某明知这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的渠道,却仍决定参与,还组织学生顾某和未成年人师某等人一同参加。短短两个多月,两人的银行卡流入诈骗资金50多万元。最终,主犯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顾某、师某因系在校学生、作用较小,被检察机关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小李出借银行卡案——明知违法仍提供帮助被判刑

刚步入社会的青年小李,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看到一则“轻松赚钱”的广告:只需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帮助他人“走走账”,每日即可获得数百元“好处费”。小李明知这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动,但仍将U盾邮寄给陌生网友。经查,其银行卡被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转移赃款,账户总流水高达300余万元。法院认定小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三:邓某某架设GOIP设备案——提供技术支持的严惩案例

2020年,被告人邓某某在网上结识上线“老黑”,在明知“老黑”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接收GOIP设备并进行调试,架设运行后为“老黑”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非法获利1.6万元。由于GOIP设备具有远程操控、伪装来电号码、隐匿实际位置等特点,大量境外犯罪团伙利用在境内搭建的GOIP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危害极为严重。最终,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六、如何避免沦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第一,守护个人信息,切勿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以及身份证件。这些物品与个人信息密切相关,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自己就会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

第二,警惕“轻松赚钱”的兼职陷阱。对于那些“只需提供银行卡”“日入数百元”“无需劳动”的所谓兼职信息,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第三,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很多涉案人员正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不直接实施犯罪就没事”,结果付出了沉重代价。要明白,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发现异常及时举报。如果发现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可能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结语

帮信罪看似离我们很远,实则可能就在身边。一张银行卡、一张电话卡、一次“举手之劳”,都可能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每一位公民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或无知而触犯法律。司法机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组织者、骨干成员从严惩处,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情节较轻者依法从宽,但无论如何,守住法律底线、远离网络犯罪,才是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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