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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普法:从两个真实案例看懂“挖自家山上的土石”为何会坐牢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30日 4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广东的山区和河道旁,总有人觉得“山是村里的、河是门口的,挖点砂石卖钱能有什么事”。但从法律角度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权属而改变。哪怕是自家承包地里的石灰岩、河道里的砂石,只要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达到一定数量,就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这篇文章结合广东两个真实案例,把这条红线讲清楚。

一、先看法律:什么情况下“挖土石”会坐牢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的构成需要满足几个条件: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

2016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法释〔2016〕25号)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在国家规划矿区、禁采区或开采保护性矿种的,标准更低,5万元至15万元以上。

关键点:很多人以为“矿”就是煤、金、稀土这些“值钱的东西”。实际上,法律上的矿产资源范围很广——建筑用花岗岩、河砂、石灰岩、甚至地下水,都属于矿产资源。在广东,非法采矿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非法采砂和越界开采石料。

二、案例一:梅州石场越界开采,500万换来缓刑

广东梅州梅县区的一家石场,实际持股人林某持股90%,李某持股10%负责日常管理。2017年底,石场已经开采到了100米以上高程,林某为办理采矿许可证,联系工程师修改图纸和报告,然后向职能部门申领许可证。石场取得了采矿许可证,期限从2018年到2023年。

问题出在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上。按监管部门要求,露天石场每半年需提交第三方出具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备案。2019年6月,测绘公司出具的平面图显示,石场采掘已经超出了最低+95米水平标高,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情况。

林某、李某没有停止开采,而是找到测绘公司副经理,要求修改图纸掩盖超层越界的事实,再把修改后的图纸拿去备案。此后,他们明知石场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一直指挥、安排工人继续非法开采。2020年11月,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石场涉嫌超层越界开采,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林某又安排李某雇请工人用泥土回填矿区,企图掩盖非法开采事实。

经鉴定,超层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04.6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审理后,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两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清违法所得,是获得缓刑的重要原因。

这个案例的普法点在于:“有证”不等于“随便挖”。 采矿许可证上写明了矿区范围、开采深度、矿种。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在法律上等同于“无证开采”。而且,修改图纸、回填掩盖这些行为,不仅不能免责,反而会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案例二:清远“原山浸泡”盗采稀土,出资4万连带赔偿2300万

广东英德山区,稀土储量较大。2022年3月至4月,欧某某伙同钟某某、谢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合伙入股方式在英德山区盗采稀土。欧某某占股6.7%,实际出资4万元,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负责购买盗采所需的肥料。

他们采用的是一种叫“原山浸泡” 的盗采方式:几个人、几把铁锹、一些水管和化肥,在深山里完成盗采。这种方式不需要大型设备,成本低、隐蔽性强,但破坏性极大——大量硫酸铵肥水渗入山体,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2022年4月7日,英德市政府工作队在巡查中发现该矿点,将其查获。此时他们刚灌下肥料不久,只收集到少量湿稀土矿,还没来得及大量盗采。

但法律评价的不是“挖出来多少”,而是“造成了多大的破坏”。经鉴定,该团伙非法开采行为破坏稀土氧化物21.65吨,价值1125万元;大量肥水蔓延导致约2万立方米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达1128.7万元。两项合计超过2200万元。

稀土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25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16万元,同时承担2300.5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他的实际出资只有4万元,但连带赔偿金额是其出资的575倍。

这个案例的普法点极其深刻:第一,“没挖出多少”不等于“没造成破坏”。 “原山浸泡”的肥水一旦进入山体,损害就已经形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损害可能持续扩大。第二,出资人也是共犯。 欧某某没有亲自到现场开采,只是出资购买肥料,但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资金支持的关键作用,被认定为主犯之一。第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超你的想象。 4万元的出资,换来了3年3个月刑期、16万罚金和2300万赔偿。

四、普法要点:三个容易踩坑的认知

第一,“在自己地里挖的”不是免责理由。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权属不影响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自家承包地、自留山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同样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第二,受雇干活的人不一定没事,但也不是一定有事。 根据司法解释,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有例外:如果明知是非法采矿仍多次提供实质性帮助,或者在犯罪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就可能被追究刑责。打工的人要留意:老板让你干的活,如果明显是在“偷挖国家的东西”,你可能不只是“打工的”。

第三,行政罚款和刑事处罚是两回事。 很多人觉得“被罚过款就没事了”。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直接构成“情节严重”。也就是说,行政处罚记录会成为刑事追诉的“加速器”。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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