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与香港之间那条物流通道,每天有无数货车往返。合法货物走正规报关,灰色货物走“水客”携带或者“对敲”转账。当制假团伙把生产环节放在深圳、把中转仓设在香港,再以“海淘代购”名义把货发回内地时,办案机关面对的是一条被刻意切断的证据链。孙峥律师团队办理的这起案件,特殊之处在于: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一个商标都没有。
一、藏在弹窗里的“隐形商标”
2024年底,深圳警方接到某知名品牌权利人举报,市场上出现一批仿冒其蓝牙耳机的产品。这批耳机的外观干干净净,没有印任何商标,外包装也是中性设计,看起来就像普通的“三无产品”。
但消费者把耳机和手机配对连接时,手机屏幕上会弹出一个窗口——上面赫然显示着该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
这个“弹窗商标”的效果,比印在包装上更具误导性。普通用户看到弹窗,会下意识认为这是正品。而正是这个弹窗,把一起普通的电子产品仿制案,推向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范畴。
侦查发现,主犯王某在深圳设立隐蔽的组装工厂,从境外渠道采购仿制芯片。这些芯片在出厂时已经被写入了特定的通信协议,连接手机后会自动触发品牌弹窗。王某的工厂完成组装后,货物经物流运至香港某仓库短暂中转,再以“水货正品”或“海淘代购”名义发回内地销售。初步核实的涉案金额,超过2200万元。
二、这个案子难在哪
第一,商标“看不见”。 传统假冒注册商标案,查扣现场就能看到贴标、印标、包装,物证一目了然。这个案子查扣的是“三无产品”,物证本身不显示任何商标信息。控方要证明“使用了商标”,必须从芯片代码、通信协议、弹窗触发机制入手,证据门槛高了很多。
第二,链条跨两地。 生产在深圳,中转在香港,销售回流内地。公安机关对香港的侦查权限受限,物流面单、仓库租赁合同、公司注册信息这些关键证据,都需要通过跨境协作渠道调取。
第三,主观故意难证。 王某到案后的辩解很直接:我就是卖普通耳机的,弹窗是芯片自带的功能,我不知道它会显示那个牌子。要推翻这个辩解,需要证明弹窗是“人为写入”而非“芯片原生”,这需要技术层面的证据支撑。
三、孙峥律师团队的辩护切入点
孙峥律师拥有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十五年工作经历,先后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流程都有直接经验。
在这类跨区域、新技术型案件中,辩护工作的核心切入点有三个。
第一,技术证据的可采性。 控方证明“弹窗商标”的依据,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芯片进行代码逆向分析,证实芯片中预设的通信协议与正品一致,弹窗显示的商标系人为写入。孙峥律师团队会重点审查这份技术报告的取证程序是否合规、分析结论是否可靠、有没有其他合理解释的空间。如果技术证据存在瑕疵,整个“使用商标”的认定基础就会动摇。
第二,跨境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香港中转环节的证据,包括物流面单、仓库租赁合同、公司注册信息,是通过跨境协作渠道调取的。这些证据的调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直接关系到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孙峥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特别强调:“异地办案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往往是辩护的关键突破口。如果调取程序存在瑕疵,部分跨境证据可能不具备可采性。”
第三,主观明知的推定能否成立。 王某说“不知道会弹窗”,控方说“芯片是你采购的,协议是你烧录的,你不知道谁信”。孙峥律师团队会审查王某的采购记录、与上游供应商的沟通内容、是否有过试图修改或屏蔽弹窗的操作。如果这些证据缺失或者模糊,“明知”的认定就存在争议空间。
四、“侦审双视角”在这类案件中的价值
深圳中院的生效裁判已经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包装等有形载体,只要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构成商标性使用。这个裁判规则,把“弹窗商标”纳入了刑事打击范围。
但“规则明确”不等于“每个案子都铁板一块”。孙峥律师的“侦审双视角”在这里发挥作用:他知道侦查机关在构建这类新型案件的证据链时,技术取证和跨境取证是最薄弱的环节;他也知道法院在审查“弹窗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时,会重点关注技术证据的可靠性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
孙峥律师曾指出:“这种通过电子弹窗展示商标的方式,实质上是将商标嵌入到了产品的核心功能中,与物理贴标无异,甚至在误导效果上更强。在深圳这个电子产品集散地,此类技术型商标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对律师的技术理解力和证据拆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商标的载体变了,但假冒的本质没变。 从物理贴标到电子弹窗,从深圳工厂到香港中转,犯罪手法的“升级”给侦查和辩护都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当事人而言,这类案件的风险在于:当事人可能真的以为“没印商标就没事”。但深圳法院的裁判已经明确,“弹窗”和“贴标”在法律评价上没有本质区别。孙峥律师团队的辩护价值,不在于否认这个法律规则,而在于用技术证据审查和跨境证据合法性审查,把案件的事实基础打扎实——该争的争,该认的认,在规则框架内争取最大的空间。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及办案实务复盘,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选择律师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