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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某生物科技公司被伪造印章案成功撤案实录----孙峥律师撤销刑事案件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遭遇了一场由企业内部纠纷引发的刑事立案风波。原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以“伪造公章”为由恶意举报,意图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面对这一复杂局面,我团队成功推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为企业挽回声誉与经济损失逾亿元。



案件核心矛盾

  1. 公章合法性通过调取12份生效判决书、历次股东会决议、公章移交笔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涉案公章来源合法、使用合规,且已由多地法院在多次审判中明确认定其法律效力,不存在“伪造”事实。

  2. 管辖权严重错位公司注册地及纠纷实际发生地均不在立案分局辖区,该局对本案并无法定管辖权,立案程序明显违反《某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管辖的基本原则。

  3. 恶意举报动机明确举报人系公司原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因在股东会中被罢免职务、丧失公司控制权,转而滥用刑事报案程序,意图借助刑事侦查措施对新管理层施压,阻挠正常经营决策,其动机与行为均显示出明显的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

本案表象是“伪造印章”的刑事案件,实质上系企业内部控制权更迭引发的股东争议。举报人及代理律师通过拼接证据、跨辖区报案等手段,试图将民事纠纷包装成刑事犯罪,严重偏离法律轨道。



撤案程序的法定依据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法定条件包括:

  1. 没有犯罪事实;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 已过追诉时效;

  4.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撤案突破口的选取:紧扣“无犯罪事实”核心,以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公章效力、公章实际使用记录、公司内部决策文件等客观证据,彻底否定刑事立案的事实基础。同时辅以管辖权异议和程序违法双重论证,迫使办案机关重回法律框架审视全案。



撤案实战流程

第一步:紧急提交《撤案申请书》与系统证据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48小时内完成案情研判,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撤案申请,逐项列明:(1)案件性质错误——本案本质为民事纠纷,不具备刑事犯罪构成要件;(2)管辖权缺失——立案分局无地域及层级管辖权;(3)证据矛盾——报案人所称“伪造印章”与生效裁判认定内容直接冲突。

第二步:程序性异议与层级监督
同步向办案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管辖权异议书》及《立案监督申请》,要求依法将案件移送至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并恳请上级机关对违规立案行为开展内部监督。

第三步:多轮法律意见沟通与关键面谈
在持续5轮法律意见补充提交、2次与办案单位负责人及法制部门关键面谈中,律师团队坚持“以证据说话、以程序纠偏”的策略,逐一反驳报案人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并从企业经营稳定性、员工就业与社会效益等角度阐明刑事立案对合法企业的过度冲击。

最终,公安机关全面采纳我方观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关于“没有犯罪事实”之规定,正式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案件成效与价值

本案自律师团队正式介入至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总用时未超过1个月,远低于同类涉企刑事立案纠错案件的平均周期(通常为3至6个月),为企业避免了逾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潜在的商誉减值风险。更重要的是,本案的成功处置向市场和合作伙伴传递了清晰信号:公司治理结构稳固,经营秩序正常,无任何刑事责任瑕疵。

经验启示

  •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公章使用、会议记录和档案保管制度,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提供对抗恶意举报的法定证据;

  • 面对刑事立案施压,律师团队必须“快、准、稳”——快速响应、准确定位事实与法律突破口、稳步推进程序救济与实体论证;

  • 坚持事实与法律的双重底线,善用管辖权异议、立案监督等程序性工具,往往能起到“以程序促实体”的关键作用。

本次撤案不仅是一次个案的胜利,更是对“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这一错误做法的有力矫正,亦为同类企业应对恶意刑事举报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战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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