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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茶为媒的“双面人生”:安徽黄山某城管局长“卖茶”受贿案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16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安徽省黄山市这座以“迎客松”和“毛峰”闻名的旅游城市,掀起了一场针对“茶叶反腐”的专项整治风暴。

本案的主人公,王某某(化名) ,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某行政执法分局的副局长。在同事眼中,他是懂茶、爱茶的“老茶客”;在茶商眼中,他是手握行政处罚权和工程验收权的“实权派”。

2019年至2024年间,王某某利用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整治、违建拆除及小型市政工程发包的职务便利,嗅到了茶叶背后的巨大“商机”。他不仅违规从事茶叶营利性活动,更将“茶叶”异化为权钱交易的媒介。

其主要犯罪手法极具隐蔽性:

1. 高价强卖“人情茶”:王某某将自己低价收购(甚至索要)的散装茶,包装成所谓的“太平猴魁手工茶”,以市场价3至5倍的价格,强行向多名管理服务对象(如渣土运输老板、在建工地负责人)推销。

2.以次充好“收礼茶”:逢年过节,他暗示想要在辖区“混个脸熟”的商户购买高档茶叶(如某品牌20年新会陈皮白茶、金骏眉)进贡,他再通过二手奢侈品回收店或茶行将这些礼品茶折现。

3.“金融茶”利益捆绑:王某某以其精通茶市行情为幌子,引诱工程老板投资某款“期货普洱”,承诺“只赚不赔”。实质上是变相进行资金借贷和利益输送。

2024年8月,黄山市黄山区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王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通报明确指出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向管理服务对象高价销售茶叶”,这一细节在当地政商界引发震动。

二、承办经过

王某某的家属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慕名找到了曾在政法系统工作15年、现执业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的孙峥律师。孙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了“审前辩护”工作模式。

精准阅卷

孙律师在查阅卷宗时发现,纪委指控王某某“受贿”的核心证据,来源于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茶叶的一份《价格认定书》。该认定书将几饼普通普洱茶认定为“名山古树茶”,价值高达数十万元。

律师敏锐指出:根据《监察法》及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价格认定不能仅凭市场炒作价,而应考虑茶叶的实际品质和交易习惯。他调取了该品牌茶在某电商平台“双十一”的真实成交记录,发现其实际成交价远低于认定价格,成功在证据链上撕开了第一道口子。

针对指控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出售茶叶”这一节,孙律师并没有回避事实,而是进行了细致的区分:

· 正常交易:对于部分与王某某职权关联度较弱、按市场价交易的茶叶买卖,孙律师主张这属于违反党纪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应计入受贿犯罪数额。

· 权钱交易:对于确实存在“高价低质”且王某某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的几起事实,孙律师采取“认罪认罚”策略,争取从宽处理。

针对“投资普洱期货”一节,孙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投资人(行贿人)是在完全民事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投资行为,虽然王某某利用了职权影响力,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建议将此节事实作为违规经商办企业处理。

三、审理经过

本案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茶叶究竟是礼品还是贿款”展开了激烈辩论。公诉人认为,王某某利用职权强行推销,本质是“靠山吃山”的变相受贿;而孙峥律师则指出,不能将所有“公职人员卖茶”的行为都打上受贿标签,必须严格区分“违规违纪”与“刑事犯罪”。

孙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一段精彩的辩护词:

“各位法官,黄山以茶闻名,茶本是清雅之物。但认定犯罪不能仅凭感性。本案中,部分茶叶交易发生在逢年过节的正常礼尚往来期间,且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如果我们将每一盒转卖的茶叶都认定为赃款,不仅背离了主客观一致原则,也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他利用自己曾在法院执行局工作的经验,对涉案金额一笔一笔地“挤水分”,将最初指控的80余万元受贿数额,在庭审质证环节成功排除了30余万元的争议款项。

四、审判结果

经过孙峥律师的有效辩护,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管理服务对象高价销售茶叶、直接收受他人财物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判决结果亮点在于:

1. 数额认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部分茶叶交易属于违纪行为而非犯罪”的意见,剔除了虚高的“金融茶”炒作价值,以实际牟利数额作为量刑依据。

2. 刑期: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3. 社会效果:宣判后,王某某未上诉。他感谢律师为他拿掉了部分不实的重罪指控,让他看到了早日回归社会的希望。

律师办案手记

孙峥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171**)

· 所在律所: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经济犯罪辩护

· 经典语录:“职务犯罪辩护,既要敢于‘挤水分’,又要善于‘画界限’。把党纪与国法混为一谈,是办不好案子的。”

办案总结: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名贵特产类’犯罪(如茶叶、烟酒),办案机关往往容易陷入‘唯数额论’。我们的工作就是回归证据,证明这些‘特产’究竟是流通的货币,还是仅仅是地方人情往来的载体。

本案中,我们充分利用了审查起诉阶段的黄金37天,通过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成功在庭前将‘金融茶’部分的诈骗嫌疑洗清,最终以受贿罪轻判收官。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纪委监委的调查,请记住:‘配合调查’不等于‘认罪认罚’,在移送司法之前,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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