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启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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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作者:徐启冬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32次举报
2023-04-24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后,有权就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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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启冬律师,硕士研究生,党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1120120********37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