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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承办的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2022年度法院及各机构典型案例(二)

作者:北京盈科泉州律所律所时间:2024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0次举报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全国各地法院及有关机构陆续发布了各省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为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标准,也集中展现了一年来我国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护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


由盈科律师承办的多个案件成功入选全国及各地法院、律协等机构公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切实体现了盈科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能力与业务功底,也为行业深入探索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与发展提供借鉴。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山西高院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高伟——盈科太原法律顾问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静——盈科太原法律顾问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律师。


【案件简介】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烽火丽人》影视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于2021年8月13日发现,显示主办单位为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网站域名为tybpqwx.com的“a67手机电影网”可以全剧播放《烽火丽人》影视作品。故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a67手机电影网”提供影视作品《烽火丽人》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一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二审上述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交公证书显示,案涉注册的域名属于凡科网,该域名由凡科网已转给其他的经营者使用,现由阿里巴巴在运营使用。根据凡科网网站页面显示,tybpqwx.com已于2020年4月16日到期,未续费。

法院审理认定,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当某网站涉嫌侵权,初步推定该网站的备案开办者为涉嫌侵权人,如果备案者有证据证明,发生侵权时其并非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备案者对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备案主体信息显示主办单位虽为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但其于2020年4月16日到期后并未续费。根据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实,在其未续费的情况下,该网站域名不能再使用。即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3日取证时,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不再使用该域名,并非实际侵权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该域名的实际经营人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晋江李解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2022年度福建律师知识产权案例


【承办律师】


王南海--盈科福建区域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陈雯--盈科泉州律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律师。


【案件简介】


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客公司”)创造了一个卡通形象并将其命名为“猪小屁”,创客公司认为第三人晋江李解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人)申请注册的“猪小屁”商标侵犯了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三人商标无效宣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后,创客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诉争商标并未构成对该卡通形象角色名称在先权益的侵害,驳回了创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创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实力强劲的创客公司,承办律师着重向法院提交第三人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明第三人合法正当地将涉案商标实际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一审及二审法院最终均采纳主办律师的观点,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处于不同群组,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猪小屁”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法与创客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同时,“猪小屁”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人物昵称或卡通形象名称,独创性不高,故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创客公司的在先权利,最终判决驳回创客公司一审、二审的诉讼请求。


潮州市潮安区琥珀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利泰食品有限公司、林秀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2022年度济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王召猛——盈科济南公司法律事务部(二部)主任、专利代理师、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首批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入库人才、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成员。

安畅——盈科济南公司法律事务部(二部)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知识产权新锐律师。

【案件简介】

潮州市潮安区琥珀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琥珀公司)经授权享有作品名称为“琥珀系列1”的作品著作权。琥珀公司发现拼多多某店铺中销售“奇郎小米锅巴”商品,外包装标示的产品生产者为广东某食品公司,该产品的外包装正面使用的图案与琥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琥珀系列1”极其相似。涉案侵权产品标注的“奇郎”商标为林某某所有。琥珀公司主张判令广东某食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判令广东某食品公司、林某某连带赔偿琥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装潢与琥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基本一致,侵犯了琥珀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广东某食品公司作为与琥珀公司在同一乡镇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使用与琥珀公司产品包装装潢基本一致的包装装潢作为其产品的包装装潢,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二者产品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广东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判令林某某、广东某食品公司赔偿51万元。


满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江苏满帮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常州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邱影——盈科江苏区域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常州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事务部主任

俞希玺——盈科江苏区域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盈科常州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事务部秘书长


【案件简介】


“货车帮”与“运满满”两家合并组建新公司取名“满帮”。“满帮”标识被媒体广泛宣传,被《人民日报》等相继报道,并借助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广大的客户群体,影响力迅速提升,市场份额不断扩张。2018年12月28日货车帮公司在第39类货运、运输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第27994331A号“满帮”文字商标。2019年4月7日,满运软件公司在第39类商品打包、包裹投递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第28115599号“满帮”文字商标。满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受让上述商标权。2022年1月21日,货车帮公司、满运软件公司声明满帮信息公司有权就上述商标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江苏满帮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申请登记,于2018年7月6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货物运输。满帮物流公司在其车辆、名片及抖音账户使用“江苏满帮物流”字样。

法院审理认定:第一,满帮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名片、自媒体账户及名片等处标注“图片满帮物流”、“满帮物流”、“江苏满帮物流”等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侵害了满帮信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满帮物流公司注册使用的企业名称,属于擅自使用其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情形。虽然满帮物流公司注册成立时该商标尚未核准注册,但是当时“满帮”符合一定影响力的标识的认定条件。故满帮物流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应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是联合国南南合作全球智库网络联合创始机构,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5000********X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