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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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黄琼律师代理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获胜,确认离婚协议物权效力并排除对已登记个人财产的强制执行

发布者:杨毅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30日 1077人看过 举报

2025-12-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执行异议之诉。我方当事人夏女士(因特定情况由其近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与案外人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某省某市的一处房产,并登记为共同共有。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争议房产归夏女士所有。夏女士依约完成了不动产变更登记,取得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此后,王某某因个人债务纠纷,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对债权人唐某某负有债务。因王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唐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已登记在夏女士个人名下的上述房产。夏女士遂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支持其异议,中止执行。唐某某不服,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执行该房产。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准予执行该房产中王某某原享有的部分份额。

  二、代理策略

  接受夏女士委托并担任其再审阶段代理律师后,我们团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我们认为,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过分强调了债权保护,而忽视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以及合法离婚协议的效力。我们制定了以“物权变动效力”和“离婚协议合法性”为核心的再审策略,主张:

  物权已合法转移:夏女士依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已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已合法、完整地取得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

  协议非恶意损害债权: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签署时间在先,无证据证明系为逃避该笔特定债务而恶意订立。王某某所负债务亦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执行对象错误:执行依据指向的是债务人王某某的个人债务。在债务性质明确且财产已合法转移为夏女士个人财产的情况下,直接执行夏女士名下财产,缺乏法律依据。若债权人认为离婚协议侵害其权益,应另案主张。

  三、案件焦点与律师论证

  再审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于:夏女士对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我们向法庭清晰阐述了核心观点:

  强调物权公示公信力: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案涉房屋已依合法协议变更登记至夏女士一人名下,其所有权状态应受法律保护,执行程序不应否定已完成的物权变动。

  区分债务性质与责任财产:明确涉案债务为债务人王某某的个人债务。在债务性质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其责任财产范围不应包含已合法转移至前配偶名下的个人财产。

  指出原审程序瑕疵:原审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实质上对已完成的物权变动效力进行了评判,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程序,适用法律不当。

  四、案件结果

  再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涉案房产物权已归属夏女士一人。在案涉债务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唐某某无权直接申请执行夏女士的个人财产。若其认为离婚协议损害其债权,应另行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

  据此,再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驳回债权人唐某某要求继续执行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再审程序成功纠正原审法律适用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物权的典型案例。代理团队凭借对物权法律制度、家事法律与执行程序规则的精准把握,成功论证了基于合法离婚协议并已完成登记的物权变动,能够有效对抗针对原配偶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该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明晰了此类案件中,应严格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区分债务性质、引导债权人寻求正确法律救济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杨毅资深律师,专注于交通事故,工伤人损等民事和刑事案件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  电话152520226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08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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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320********08 人身损害、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