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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的认定

作者:马莉娜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7次举报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即夫妻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

刘某向广饶县人民法院诉称:刘某与刘某玉经人介绍于2012年10月份相识, 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一,2016年7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二。二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自2017年10月起,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刘某于2020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刘某于2020年8月5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1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两次离婚判决后,夫妻二人感情无任何改善。现刘某第三次起诉离婚,诉请判令刘某、刘某玉离婚;婚生子刘某一由被告刘某玉抚养,婚生子刘某二由原告刘某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某玉承担。

刘某玉辩称:我和刘某没有分居,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一,2016年7月3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二,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及婚后生活时间较长,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8月5日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后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9月1日分别作出(2020)鲁0523民初47号、(2020)鲁052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双方自2020年1月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青州市阳河小区楼房一套,原告表示若判决原、被告离婚,其可放弃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存款。再查明,原告在青州打零工,月收入2000元左右,被告在供热公司工作,月收入4000元左右。

裁判结果: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鲁0523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玉离婚;二、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玉的婚生男孩刘某一随刘某玉生活,由刘某玉抚养,刘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于每月20日前支付刘某一抚养费500元,婚生男孩刘某二随刘某生活,由刘某抚养,刘某玉自本判决生效后于每月20日前支付刘某二抚养费800元,直至两个孩子分别年满18周岁。


案例解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决。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十分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上述四种具体情形未能穷尽实践中的相关情况,需要通过概况性条款,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则表明其已经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处于失踪状态,夫妻共同生活实难为继,夫妻感情应属破裂,应准予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较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该规定显示,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另外,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即近两三年内当事人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虽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特别是原告自2020年开始两次起诉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有改善,且自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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