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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贵重金属罪罪名详解与相关法律规范

发布者:骆洲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170人看过

走私贵重金属罪
罪名详解与相关法律规范


本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中,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一)概念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件偶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偶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者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列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贵重金属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处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要求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首先要看行为人对其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物品是否为贵重金属有无明确的认识,如果不知道是贵重金属,即使有携带、运输、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也不可以认定为走私贵重金属罪。

其次,要看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尽管走私贵重金属原则上都构成犯罪,但如果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极小,且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对本罪规定了3个幅度的法定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规范


(一)刑法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国家对贵重金属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七条 

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金银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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