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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罪名详解与相关法律规范

发布者:骆洲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933人看过

走私假币罪
罪名详解与相关法律规范



本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中,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假币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概念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携带、运输或者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伪造的货币。所谓的伪造的货币,是指依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线条等特征而通过印刷、复印、石印、手描、照相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也包括伪造的外币。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人民币计算。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伪造货币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犯罪,而仍然决意逃避海关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构成本罪。

走私假币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既可以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

但对于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符合“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作刑事处罚,但由海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走私假币罪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本罪规定了3个幅度的法定刑: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规范


(一)刑法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公安机关立案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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