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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XX公司、XX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敏|时间:2024年06月18日|9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湖南XX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91229日与涟源市XX公司(以下简称“涟源XX公司”)及XXX共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涟源XX公司提供担保,向XXX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利率为0.8%,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湖南XX公司未能偿还本息,经三方协商同意延长借款期限一年。延长后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湖南XX公司仍未偿还借款本息,XX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XX公司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并由涟源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点评

1)借款合同效力及湖南XX公司的责任

XXX与湖南XX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湖南XX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XXX要求湖南XX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按月利率0.8%支付利息以及承担2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2)涟源XX公司的担保责任

涟源XX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盖章,法定代表人张XX签字确认。虽然涟源XX公司主张法定代表人张XX签署“根据艾XX目前情况,只能延期一年归还”的内容构成越权代表,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的规定,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即使债权人未审查公司决议,也应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本案中,涟源XX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或部分持股的子公司间接控制湖南XX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无需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因此,涟源XX公司为湖南XX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效,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程序问题

涟源XX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到庭并递交答辩状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但根据查明事实,一审法院已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涟源XX公司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

3. 行动建议

1)湖南XX公司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及时偿还XXX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可能的财产执行措施。

2)涟源XX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湖南XX公司追偿。同时,涟源XX公司应完善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

3)XXX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应密切关注湖南XX公司及涟源XX公司的财产状况,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债权得以有效实现。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4.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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