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南

刘敏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娄底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073816576点击查看

娄底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诉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法定职责一案

发布者:刘敏|时间:2018年11月02日|7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娄底市湘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湘KX9592号出租车于2016年9月20日在娄底市高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检测合格,并出具了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事后,湘运出租车司机便要求交警支队的车管所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合格标志,并在行驶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但车管所以该车辆的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为由拒绝为湘KX9592办理该项业务。经一审法院程序,判决娄底市交通警察支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娄底市湘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要求发放有关湘KX9592号出租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现娄底市交通警察支队认为:“一则就算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是该系统是公安部统一管理,只有在消除违章才可以发放年检合格证;二则如毋须消除违章即可取得年检合格证,尚没有一种有效措施可以让车主积极消除违章,将使得交通事故频发”。

2、案件小结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讲,《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如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是对检验做的规制,但对于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需探讨的是公安机关交通宾馆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设置其他条件才能予以发放合格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宗旨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构建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一方面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对道路交通进行有效管控的行政职责,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和行人、乘车人等道路交通参与主体自觉守法,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避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灾害性后果发生的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同时,根据《立法法》第71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等作出的原则性的规定,经授权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就行政职责履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受理申请并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作出概括性的授权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该项管理职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对此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是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现实问题的必要措施,不存在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娄底交警支队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性。

  但本案最为关键的是上诉人娄底交警支队的在被上诉人未消除违章前无法发放合格标志,法院判决无法履行。且如确认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支持了被上诉人本应该履行的义务,而致使驾驶人任意违章将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多,将直接加大人身及财产的损害。

  庭审过程过程中,由于未通知机关负责人或代表出庭,导致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关于违章处理、复议程序的问题无法及时回答,只能凭之前的经验勉强回答,在行政诉讼中还是要通知行政单位派人出庭,以便应付未预料的问题,再者需全方位了解代理的案件。


  • 全站访问量

    38105

  • 昨日访问量

    2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敏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