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党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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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以此要求离婚并让对方给予赔偿?

发布者:刘党杰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666人看过


在一起案例中,妻子怀孕后不想生下孩子,和丈夫商量后丈夫坚决不同意做流产,要妻子把孩子生下来,妻子在与丈夫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瞒着丈夫擅自到医院堕胎,丈夫知情后非常生气,与妻子翻脸变成了愁人,决定与妻子离婚并且想让妻子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妻子坚决不同意离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法院确定双方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如果一方提起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在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情况下,法院第一次诉讼就可以判决离婚,以下为该条款具体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那么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指的是什么情况呢,其实这是法律规定的泛泛性条款,再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是否适用该条款判决离婚。笔者认为上述案例就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之一,法律依据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通过以上条款可知,丈夫可以以妻子擅自堕胎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很可能第一次起诉就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对于赔偿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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