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党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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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没离婚,子女也可起诉索要抚养费

发布者:刘党杰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450人看过


2008年,王先生与刘女士经别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小怡,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2012年,王先生因经营问题与合伙人出现矛盾后,生意越做越差,导致情绪低落,经常与刘女士发生争吵,便很少再管母女俩的生活。2014年,刘女士以王先生不尽家庭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夫妻感情并未见好转。2016年8月,刘女士再次起诉要求与王先生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刘女士和王先生分居,小怡随母亲刘女士生活。2017年1月,刘女士以小怡为原告,其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每月给付小怡抚养费2000元。


面对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先生辩称,他作为小怡的父亲,一直在尽着抚养义务。近一段时间之所以未尽抚养义务,是因与刘女士处于冷战状态,彼此谁都不理谁,所以未能及时尽到抚养义务,但今后会予以弥补。同时,王先生辩称,他和刘女士是夫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谁抚养孩子都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支出,因此刘女士现在要求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王先生还指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是私人问题,外界无权干涉。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夫妻之间冷战、谁都不理谁而免除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因此对王先生的辩解意见不采纳。同时,夫妻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归属是夫妻私人事务,法律无权也不应过多干涉。但更应该看到,抚养费请求权是法定的。在法定请求权利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相对“私人”的权利才能行使。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抚养费纠纷,是应该支付的。于是,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王先生每月给付小怡抚养费2000元。

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按该规定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过去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财产通常属于共同财产,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还存有一定争议。


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也再次明确:不管父母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中,未成年的小怡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王先生追索抚养费,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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