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五:我是母亲,年幼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能够得到大家的理解,但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法院就一定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母亲。
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权衡的。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则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来作出判决。比如:一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离婚前子女随哪一方的生活时间较长;双方是否还有其他子女;哪一方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等。如果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则考虑子女是否曾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有能力帮助照顾等。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在确定抚养权时,还会征求孩子的个人意见。误区六:闹离婚时我们签过离婚协议书,法院就应该按协议判!
有的夫妻在闹矛盾的时候,曾签订过离婚协议书,其中不少夫妻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就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双方曾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具有效力,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约定反悔,一旦反悔,协议书不再发生效力。
法院审判时,不会仅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能作为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等方面的证据使用。
误区七:离婚纠纷只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会帮我查找证据!
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常会听到当事人说“法官,我说的都是真的,不信你去查”,尤其在当事人自诉被对方实施家暴或者主张对方可能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时。对此需要明确的是,法院的调查权并不是无限的。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般证据规则,离婚诉讼亦必须遵循这一规则。虽然在离婚诉讼中,很多证据难以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知悉,当事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但仍必须提供相应的初步证据。如在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妇联的投诉、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时间等;而涉及到加害人是否转移、隐匿家庭财产方面,也需要当事人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等信息,否则,即使委托法院调查,法院也没有办法查询并调取到相应证据。所以当事人要具有证据意识,对于一些重要信息注意保留、记录和复印。
误区八:孩子上大学,还没有独立生活,对方必须负担教育费用!
离婚诉讼中,对于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抚养费是否给付的问题,双方一般争议不大,但对于已满十八周岁,目前仍在就学,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很多当事人认为,孩子在读大学,学费很高,孩子尚不能独立生活,对方的收入又不低,作为孩子的父母,就应该支付这部分教育费用。这一观点,也是属于对法律的误读。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主要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尚在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是排除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虽然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尚在校就读的成子女纳入父母应给付抚养费的范围,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以《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为准。因此,正在准备离婚大战的父母们要慎重了,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智力投资,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子女自己,负担大学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支持成年子女大学教育费用时,如果对方不愿意支付,法院是不会判决对方承担此项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