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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按揭房该怎么处理

发布者:刘党杰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18人看过


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按揭房该怎么处理

一、按揭房系婚后购买,尚未付清按揭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形:双方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法协商一致,法院暂不进行分割,由一方继续管理和使用,待取得全部所有权后,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另行起诉,对房屋的分割方式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种情形:双方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愿意协商,解决方案一般为:


房屋归一方所有,首付借款(如有)及剩余全部按揭款由该方清偿,并补偿对方房屋分割款。


二、按揭房系一方在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产权登记一方需向对方给予补偿,关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


[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


对房屋是否存在增值有争议的,应由主张房屋补偿款一方进行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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