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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典型案例解析|瑕疵签证的司法认定规则——只有监理签字也算数!

作者:张茂凯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6次举报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5357号再审申请人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连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2)最高法民终63号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金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签证单虽然没有发包人签字确认,但均有监理人员的签字,而监理系受发包人委托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工程量认定等事项系监理职责范围,因此仅有监理方签字确认的签证单能够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专业律师解析:

近期处理的一建工案件,造价鉴定报告初稿已出具,其中争议部分涉及大量没有发包人签字确认,只有监理签字的签证单的认定,故结合典型案例,来谈一谈司法实践中,瑕疵工程签证单的认定规则。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现场签证指的是,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其内容是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包括工程量、工程款、工期等,签证性质被普遍认定为发承包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

《建工司解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条确立了司法实践中,签证在工程量认定层面具有优先证明效力,属于核心证据,难以被推翻,一旦没有签证,就需要提供联系单、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一系列证据来综合证明工程量的发生。

即使有签证,但因签证本身存在瑕疵导致工程量认定存在争议,也不在少数。瑕疵签证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签认主体存在瑕疵,要么除承包人签字外没有其他主体签字,要么没有发包人代表签字,要么只有监理方签字等等;二是签证程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签证确认,如合同约定隐蔽工程签证必须附带相关影像资料才能算作有效签证,但承包人在覆盖后未留存影像资料等等;三是签证时间存在瑕疵,工程完工后,进行最终结算了,才想起来找现场代表弄签证;四是签证内容存在瑕疵,签证所记载的工程量,与现场实际不符。以我的办案经验来看,司法实际中上述四种情况比较普遍。

对于上述瑕疵签证,基于《建工司解一》第二十条,其能否得到法院认定,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签证中所记载的工程量真实发生,那么瑕疵便能够消除,签证便能得到认定。但如果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其中签证的程序及时间瑕疵,只要签字确认主体系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也普遍能够得到认定,内容瑕疵的,法庭可能会按照现场实际工程量进行认定。对于签字主体瑕疵的,则争议颇大,也有讨论研究的必要,分以下几种情形:

对于除承包人签字外,没有任何其他主体签字确认的签证,同时承包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的发生,由于工程量的发生是承包人的举证责任范畴,所以这种情况,签证难以得到法庭认定。

对于只有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签证,这些人员的签字原则上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发包人当然具有约束力,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这些人员对签证的确认,合法有效,应得到认定,除非发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确知道这些人员不具备确认签证的权限,并非善意相对方。

对于只有发包人普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签证,除非承包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具备确认签证的权限,否则该签证对发包人难有约束力,无法得到法庭认定。北京高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条,便规定:“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福建高院、四川高院亦有类似规定。

对于没有发包人签字确认,但有监理签字确认的签证,正如本期两个最高院典型案例所载明的裁判要旨,原则上能够得到认定。一方面,监理就是受发包人委托,作为发包人代表,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管理的人员,从职责而言,其本身就具有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相关责任事项进行确认的天然权限;另一方面,从工程惯例而言,监理代表发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监督,对现场情况也最为了解,承包人完成合同外工程量后,制作完签证后,对签证进行审核确认的第一主体也往往是监理,其基于对工程现场的了解,对签证内容进行签字确认,自然最为符合现场实际。因此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条,便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答: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川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亦规定:“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行为的效力?答:工程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超越监理合同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除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工程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未超越其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规范的以外,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文书摘要:

(2021)最高法民申5357

关于原审采纳案涉签证数据是否正确问题。秦连江借用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立通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合同价款为采用预算加现场签证;立通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人义务包括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虽秦连江提供的案涉经济签证未有立通公司盖章,但已经监理公司确认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其中部分签证还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材料证明停工等产生费用的事由。且另案中其他案涉工程签证亦未有立通公司签字盖章确认,故案涉签证的形成过程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与双方结算习惯,原审将此作为秦连江向立通公司主张工程额外产生费用的依据,并无不当。立通公司否认签证数据真实性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022)最高法民终63

土建安装签证费用617978.18元。虽然中建一局提交该部分签证单仅有监理签字,但监理系受发包人委托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其对工程量的签字确认应当属于监理责任范围。远东置业未提交反驳证据否定该部分工程量存在,故一审判决对相关签证单的结算效力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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