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执行实例解析|执行查封措施要灵活,要给被执行人一线生机!
案号:(2022)川01执4769号
案件名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裁判要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在具体个案中,对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本案同样是最高院近期发布的75个建设工程应当参考的裁判案例中的一个。
本案裁判要旨重点在于对被执行人的权益保护,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能顺利拿到钱,也要最大限度减少因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日常生产经验的影响,尤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
2019年底,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该意见提出诸多善意文明执行措施,如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单位被限消后,法人、主要负责人等可以因私消费个人财产;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查封开发商在建工程后应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等等,近两年,最高院仍在推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可见,强制执行实在是平衡的艺术,既要帮申请人要钱,又要考虑被执行人实际情况,以免“致被执行人于死地”,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非常考验执行法院的智慧跟手段。
本案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体现之一,亦是法院找到了完美的平衡点,对于被执行人开发商,没有强硬查封其待售房产,而是交由被执行人合理处置,让其赚到钱,自然能还上钱,法院称之尽量“活封”,不“死封”。“死封”显然是正常执行措施,一旦查封,被执行人便对相应资产不能再作任何处分。
但“活封”又该如何理解?当前并无法律法规对其有个准确的定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指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执行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或者管理该财产,似是“活封”的法律依据。以我的个人经验来看,“活封”是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资产采取的一种灵活查封措施,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管理该财产,但对其处分用途稍加限制,在给予其一定执行压力的情况下,尽可能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查封措施的核心在于完全限制被执行人对资产的处分,以防其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但“活封”显然有一定差距,它授予了被执行人对资产一定的处分权利,这种情况下,法院的监督及管理措施就得跟上,否则“活封”就可能演变成“让被执行人资产活生生跑了”。
这也提醒我们广大申请执行人,在法院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灵活查封等执行措施的情况下,需要我们时刻盯紧执行进程,以防不测!
裁判文书摘要:
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为金融机构,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执行人的诉求是兑现债权,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已被保全查封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待售房产。执行法院认为,按照常规的执行流程,法院可以通过拍卖推进查封资产的司法处置。但通过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存在被执行人资产价值缩水的风险,还会引发系列纠纷,加重被执行人的债务诉讼负担,最终可能导致企业资不抵债,还可能影响该项目已售房产的正常交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灵活采取查封措施。……(3)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程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按照“保交楼”的工作要求,应当充分兼顾双方当事人及购房者、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着眼全局考量纠纷的妥善高效化解,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联合申请以监管账户监管限额外资金保障案涉工程建设;主动对接住建部门,了解相关办证程序,在不解除查封情况下助力房企成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冻结案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并将销售房款用于偿付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