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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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熊XX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文治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200MA5T1QBB9H,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吉XX。
负责人:芦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海南XX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XX,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海南XX专职律师。
原审第三人:董XX,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
上诉人XXX(以下简称:XXX)因与被上诉人熊XX及原审第三人董XX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上诉请求:1.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案件受理费由熊XX承担。事实和理由:其营业部不应对涉案店铺改建部分具体位置承担举证责任,熊XX承租六层房屋,面积远大于房产证记载的276.67平方米,不能认定熊XX对房屋的一层部分为合法使用。涉案店铺改建未履行报批义务,熊XX与案外人陈X1等五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熊XX与其营业部无直接利害关系,应驳回起诉。二审询问结束后,XXX未提交明确其二审诉讼请求的书面意见。
熊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其合法使用涉案铺面正确,其在租赁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其在过去六年中均已支付包括一层部分在内的整栋房屋租金,XXX占用涉案铺面直接侵害其合法占有使用权,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董XX未作陈述,未提交书面意见,也未作举证。
熊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X排除妨害,停止占有使用,并立即搬离,向其返还三亚市天涯区羊新社区凤凰XX一楼电梯口旁铺面;2.本案诉讼费由X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1日,熊XX(乙方)与案外人陈X2、陈X3、陈X4、陈X5、陈X6(甲方)签订《店铺房产租赁合同》,约定陈X2等五人将位于三亚市××区租赁给熊XX,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租赁期为15年(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2016年12月12日,熊XX与董XX签订一份《现状租赁合同》,约定熊XX将前述承租房屋五楼(13个房间)、六楼(18个房间)出租给董XX用于经营宾馆;租赁期间为6年(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2017年3月8日,董XX与案外人芦X签订《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宏健旅租房间的销售、推广和XXX的经营(销售、管理)进行合作;董XX提供涉案铺面、办公设备,芦X作为XXX负责人注册营业执照,由芦X全权负责XXX日常管理,经营中或者经营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董XX承担。XXX于2017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为芦X,营业场所为涉案铺面。2018年9月29日,熊XX向XXX发出《搬离通知书》,要求XXX于2018年10月15日前停止营业并搬离,将铺面归还给熊XX。一审法院认为,熊XX与案外人陈X2等人租赁整栋房屋,熊XX再与董XX转租涉案房屋的五楼、六楼房间,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熊XX与董XX之后达成了将涉案铺面作为五楼、六楼房屋的配套服务台的口头补充协议。熊XX与案外人陈X2等人签订《店铺房产租赁合同》中第一层房屋(建筑面积276.67平方米)为合法建筑,熊XX就涉案的第一层(建筑面积276.67平方米)房屋取得合法承租权,涉案的五、六楼房屋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或相关报建手续,属于禁止出租的房屋,熊XX与董XX签订的《现状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口头补充协议亦属无效。董XX在没有合法承租权的情况下,将涉案铺面与案外人芦X进行合作,XXX的名义使用涉案铺面,即便XXX基于与董XX有合作关系而使用涉案铺面,但XXX不当然对涉案铺面就具有合法占有使用的权利。熊XX基于《店铺房产租赁合同》,对涉案第一层(建筑面积276.67平方米)房屋有合法承租权,XXX在没有合法占有使用权的情况下使用涉案铺面,构成侵权。熊XX要求XXX排除妨害,停止占有使用并立即搬离,返还涉案铺面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XXX主张对涉案铺面拥有合法占有使用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XXX主张涉案房东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改、扩建,每层面积超过了276.67平方米,熊XX与房东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熊XX主体不适格,但XXX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铺面系三集土房(2012)字第01993号土地房屋权证所载的276.67平方米面积房屋之外的改扩建部分,对XXX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判决:XXX立即停止占有使用天涯区羊新社区凤凰XX××楼电梯口旁的铺面,并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搬离,将涉案铺面返还给熊XX。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经本院核实,2019年5月16日,XXX企业名称由“XXX”变更为现名称“XXX”。在询问过程中,XXX称其营业部已从涉案争议铺面搬离,涉案铺面一层由董XX使用。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提出上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XXX所提交的上诉状所载第一项上诉请求为“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部分却又主张驳回熊XX的起诉,未对熊XX提出给付之诉的一审裁判提出相对应的权利主张,仅诉求本院二审作程序处理,其上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不成立为上诉,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X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X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梁文治,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现为于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以维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2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