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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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洗钱罪、边境罪等案例

发布者:童大伟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2日 6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记录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月**日以锡滨检刑诉(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洗钱罪、偷越国(边)境罪、指控被告人崔某某1犯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王**,被告人崔某某1及其辩护人童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1帮助朱某某、周某某、王某1(均另案处理)偷越国(边)境;被告人黄某某帮助朱某某将涉案财物转移、变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应当以洗钱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崔某某1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1当庭认罪。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积极配合法庭调查,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家庭状况令人同情,请求结合其家庭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崔某某1系从犯;2.被告人崔某某1已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并愿意缴纳罚金,请求结合其家庭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洗钱事实 2008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某系银行从业人员,先后在甲银行乙银行工作。 2017年8月至20**1月间,朱某某(已被逮捕、涉嫌犯集资诈骗罪)等人在本市滨湖区****号城开国际中心成立江苏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宣传以合作体育彩票为名义的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期间先后发展会员280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20亿余元。 2018年12月至20**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朱某某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先后多次采用将巨额资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买卖变现等方式,协助朱某某将非法集资的犯罪所得进行转移、转换,涉案金额人民币241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为帮助朱某某转移犯罪资金,联系了黄某某1(男,在逃)提供邓某、李某某1、果某、李某某2、占某某、刘某、唐某某的银行账户,并安排下属李某(男,32岁)和朱某某一起将某公司非法集资所得的人民币740万元散存到上述账户内,后又使用自己控制的李某银行账户,从黄某某1处接收上述740万元。 2、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经朱某某母亲王某(女,55岁)联系,明知朱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抓获,与王某等人一起至朱某某租住处拿取办公电脑、银行U盘,帮助查询相关账户余额,后应王某之请求,联系了黄某某1提供王某2、邢某某、陈某、洪某某、张某某、施某某、谢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自行操作网银将非法集资款项人民币1566.7858万元散存到上述账户内。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自己控制的程某(男,在逃)银行账户,由黄某某1采取柜面存现方式存入人民币1120万元。 3.20**1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帮助朱某某等人偷越国(边)境期间,联系二手车辆销售人员,将某公司所有的苏E2××**奔驰牌S320轿车予以售卖,得款人民币64.3万元。 4.20**1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应朱某某要求,明知苏E3X3**丰田牌埃尔法MPV车辆是赃车,仍予以售卖,得款现金人民币40万元。

(二)关于偷越国境事实 20**1月,被告人黄某某得知朱某某、周某某、王某1准备潜逃境外,应朱某某要求,联系崔某某2(男,在逃)介绍组织偷渡人员,并收取朱某某母亲王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将其中的26.5万元支付给崔某某2,后崔某某2联系被告人崔某某1,被告人崔某某1收取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崔某某1再联系偷渡团伙人员王某某,要求将朱某某等三人偷渡至缅甸后再偷渡至菲律宾。 1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安排程某、李某3(男,在逃)驾驶汽车将朱某某、周某某、王某1从张家港市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交接给被告人崔某某1。被告人崔某某1将朱某某等3人送至西双版纳市与王某某接头。 1月6日,经王某某安排,朱某某、周某某、王某1结伙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边境,采用走山路、乘船的方式秘密偷越我国边境,进入缅甸第四特区小勐拉,并准备继续偷渡至菲律宾。期间,朱某某要求被告人崔某某1帮助办理柬埔寨护照,被告人崔某某1至张家港市向王某收取人民币86万元。 20**3月31日,朱某某、周某某、王某1被缅甸佤邦第四特区警方抓获。 20**4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崔某某1。被告人崔某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8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帮助偷越国境和少部分洗钱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崔某某1处扣押人民币40万元,冻结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89908.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1多次供述在卷,并有证人李某、王某、田某等人的证言,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收集的银行转账记录、车辆转让确认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记录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的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活动所得之资产,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涉案资金予以转移,将涉案车辆予以变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1共同协助朱某某等三人逃避接受边防检查,偷越我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黄某某犯洗钱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洗钱罪、偷越国(边)境罪、指控被告人崔某某1犯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投案,如实供述帮助偷越国(边)境的事实,其犯偷越国(边)境罪应当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1庭审中均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某某1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酌情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零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8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某某1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4日,即自20**12月7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赃款、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崔某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六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童大伟,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法学学位。曾先后在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从事一线刑事侦查工作,后选调至无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