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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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仕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1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3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3及其辩护人
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马X3与其儿子马X1在勐海县家中厨房内与他人喝酒,后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马X1拿着啤酒瓶和凳子威胁马X3,让马将沙松地交由其处理,或者给十万元人民币,不然就要殴打马X3,马X3非常生气,一时冲动就顺手拿起门后的斧头,朝马X1头顶部位敲击了一下致其重伤。被害人马X1经勐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18日死亡。被告人马X3于2019年4月15日18时30分许,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死者马X1系被他人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3使用斧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3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X3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案发后,马X3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马X3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过错;马X3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建议对马X3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马X3在勐海县家中厨房内与他人喝酒,后其儿子马X1来到厨房也参与喝酒。4月15日1时,双方酒后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马X3顺手拿起厨房门后的斧头用斧头背部击打马X1头部致其受伤,后马X1被送至勐海县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4月15日18时30分许,马X3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勐海县公安局勐遮派出所投案。次日,勐海县公安局对马X3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马X1经医治无效,因被他人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在其家中死亡。当日,勐海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将马X3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马X3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将马X3取保候审的时间、地点、经过。
2、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经现场勘验、检查,案发现场位于云南省勐海县马X3家厨房,作案工具斧头已被提取、扣押。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见证下,被告人马X3对案发现场、作案工具斧头及斧头摆放地点进行辨认。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身份信息列表,证实证人杨某、罗X1、张X1、钟某、朋X、冯X均辨认出被告人马X3。
5、取证据通知书、住院病历、死亡证明、尸检照片、尸检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马X1于2019年4月15日因伤被送往勐海县人民医院救治,同月18日被家属接回家中于当日11时死亡。经鉴定,马X1系被他人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斧头背面擦拭物、斧头柄粘取物均未检出DNA分型。被告人马X3及被害人家属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6、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经检测,被告人马X3的尿检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阴性,不吸食毒品。
7、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马X3、被害人马X1的身份情况,马X3在辖区内无犯罪前科。
8、证人证言。
(1)罗X2证称,马X3是其岳父,一起住在曼广××号。其岳哥马X1平时爱喝酒,还把其家的地卖了,经常向马X3要钱,因这些事每次过年过节,马X1酒醉后都要与马X3吵架,头天两人还因这些事一直在吵。2019年4月14日23时,其和马X3、村里的一对夫妻在家中厨房吃饭喝酒时,马X1酒醉后也来到一起坐在饭桌上喝酒。15日1时,马X1说他上班脚被划伤,马X3都没拿钱给他,就抬脚蹬了马X3一下,后还探着身子和马X3吵,声音越来越大,约两分钟后,马X3起身走到厨房门背后拿起斧头,用斧背砸了马X1的头上一下,马X1倒地,其即抢下斧头,让人将马X3拉出厨房,后其岳母让朋友开车将马X1送至勐海县医院救治并做了手术,马X1被送至重症监护室观察治疗一直未醒。15日下午,其带马X3到勐遮派出所自首。
(2)陈XX证称,其是马X1的妻子。2019年4月15日1时,母亲张X2到其家中说马X1被父亲马X3用斧头砸伤,让其带身份证跟他们去医院。后其一起坐车送马X1到勐海医院做了手术被送到重症监护室。下午,因担心马X1死亡,马X3就到公安机关自首。期间,因没有钱交费,马X1被接回家,后同村的村民凑钱又将马X1送到医院治疗。4月18日8时,医生告诉家属,马X1随时会有危险,也可将人接回家,马X1被家人接回家中后没多久就死亡。其不清楚马X3怎么打伤马X1,案发当晚,马X1喝过酒差不多已经酒醉。平时两人不喝酒表现很好,但只要有人陪着就会喝酒还控制不住自己、双方有时会发生争吵,家中没有人患过精神类疾病。
(3)张X2证称,马X3是其老公,马X1是其大儿子。2019年4月14日18时,其回到家看见马X3蹲在厨房内的桌子边喝酒,姑爷罗X2和村里的“大王妹”等人在其家聊天,其吃饭后到客厅看电视。22时,马X1酒醉来到,其还和他说酒醉就回家休息。15时0时,马X1和马X3酒后为还钱的事在争吵,其不想听就睡觉。1时,其听见外面有人大声喧哗就出去,看见马X3在厨房外边走边喊怎么办、快叫120,罗X2抱着头部流血的马X1,其着急就和马X3去找寨子里的“小开正”,让他开车帮忙送马X1去医院,后其和罗X2、马X2、“小开正”等人将马X1送勐海县人民医院救治。其当时不在场,没有看见马X3用什么打伤马X1。马X3、马X1都没患过精神类疾病,平时经常喝酒醉,但他们不在一起喝酒。马X1酒醉后经常到其家里为他要卖家里地的事和马X3争吵。
(4)马XX证称,马X1是其哥哥。2019年4月14日晚上,马X1和父亲马X3在家中厨房喝酒后因卖沙松的事吵架,其不想听就回房睡觉。15日0时,其听见老公罗X2和别人说马X1受伤要送医院后就出来,听说马X1是被马X3用斧头砸伤,还看见桌子旁地上都是血,马X1已被送上车去医院,其就守着父亲,打扫地上的血迹。4月16日早上,其看见马X1头部包着纱布才知道他的头顶受伤。马X1于18日早上死亡。马X3和马X1平时不喝酒表现很好,有亲戚朋友来家里时会喝酒,马X1酒后会到家中和家人吵架,马X3平时喝酒后也不会闹。家中没有人患过精神类疾病。
(5)王X证称,马X3、马X1是父子,其和他们是一个寨子的。2019年4月的一天,其和丈夫(耳聋听不见)到马X3家玩,看见马X1为和马X3要钱买车和马X3吵架,大约吵了2小时,马X1先踢马X3一脚,后两人就打在一起,几分钟后,马X3从门旁边拿出一把斧头朝马X1的头部打了一下,马X1就蹲在地上,其大叫后,马X1的母亲出来,后马X1就被寨子里的人开车送去医院救治。2019年4月18日,其得知马X1死亡。马X3脾气不好,喜欢闹事,但不清楚他是否有什么病。
(6)杨某证称,其是XXX一组的支书,马X3和马X1是父子,都是寨子里的村民,其和他们是亲戚,没有矛盾和纠纷。2019年4月15日7时,马X3妻子张X2告诉其马X1被马X3打伤在勐海县医院救治。其去到医院听他的家人说,马X1在重症监护室救治,2019年4月15日1时,马X1与马X3在厨房喝酒,马X1因向马X3要钱买车与马X3发生争吵,马X3用自家劳作用的斧头将马X1头部打伤。2019年4月18日早上,马X1经勐海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马X3平时爱喝酒,偶尔酒醉一次要两、三天才醒,酒醉后会到处乱走乱逛,但不会和外人吵闹,不饮酒时正常生产劳作干体力活,与隔壁邻居相处融洽,无违法犯罪记录。马X1爱喝酒,好吃懒做还经常向马X3要钱,但与隔壁邻居相处融洽,无违法犯罪记录。其不知道他们家族是否有精神类疾病。
(7)罗X1、张X1、冯X、钟某、朋X证称,证人和马X3、马X1均是XXX一组的村民,马X3是澜沧人,30年前来XXX一组与张X2结婚并定居,与马X1是父子。证人均听说在2019年4月,马X1在马X3家喝酒后双方发生争吵,后马X1被马X3用斧头砸伤头部,经勐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8日死亡。马X3不喝酒时为人表现好,和寨子里其他人相处融洽,干活勤快,经常在勐海县城打工养家糊口,干活回家疲劳时会喝点酒,有时也会和其他人喝酒,但不经常酒醉,偶尔酒醉会独自一人边走边自言自语。马X1一喝酒就容易闹事,经常酒醉后去马X3家里闹。马X3和他家人没有精神类疾病,不清楚、未听说他的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
9、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马X3供称,其是马X1的父亲,马X1结婚后就跟其分家,他将其分给的地和分给他妹妹的地都卖了钱挥霍。马X1喜欢喝酒,经常酒后到其家和家人闹,让其将家里的沙松给他卖或给他十万元买车,不给就和其家人闹。2019年4月14日19时30分,其从外面干活回家吃饭喝酒,期间,其姑爷罗X2、寨子里的“小展发”等人也来到厨房一起喝酒。23时,马X1酒后来到其家。次日1时,马X1再次要其将沙松地给他卖或者给他十万元,他还要卖他妹的地,其和他争吵,马X1就拿着地上的凳子逼其,不给就要砸其,其当时酒喝多了很生气,一时冲动就拿起厨房门后的斧头,用斧头的背部砸了马X1的头部一下,马X1被砸倒在地,血流到地上,其被吓醒就在寨子里找车将马X1送到勐海县人民医院抢救。4月16日,医院说马X1的医药费要20万元,其家中没有能力救治就将他接回家,后寨子里的村民自发凑了一些钱给其家,其家人又将马X1送到医院救治。
10、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证人王X的丈夫因有听力障碍,侦查机关民警无法与其正常交流、无法制作相关笔录材料。
11、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马X3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3无视国家法律,持斧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马X3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案件、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马X3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马X3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
二、作案工具斧头1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仕华律师,现为云南八谦(普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事原则,专注于每一个案件,用专业的知识及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逻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8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