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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解散条件

作者:蒋保双律师团队时间:2021年01月27日分类:公司法浏览:265次举报


 在公司的发展中,经常出现三种情况:一、大股东把公司做大了,想更多的争取控制权;二、小股东把公司做大了,觉得孩子养大了,是为别人养的;三、股东之间对公司的经营理念或决策事项意见不同,产生分歧甚至矛盾激化。这些情况往往造成公司处于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困难,表现出来的状态就是长期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即使能够召开,也无法达成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可见,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定解散条件,主要看是否符合“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三个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的裁判要点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

由此,在公司出现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时候,如果继续存在此种状态导致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当然,申请司法解散,需要向法院起诉,需要搜集一系列法律认可的证据,建议委托专业的公司法律师协助办理,才能切实通过解散公司保护股东的权益。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善于将法律经验与客户实际需求相结合,熟练运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股权纠纷、金融证券、公司解散、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