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和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了《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公司清算案件中,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等主体无法提供账册等资料进行清算,股东可以要求实控人等承担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指出:“因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的原因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股东因无法获得应有的剩余财产分配,而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时,其权利范畴的界定是个问题,对此,我们考虑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解决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即在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前提下,该清算不清算或者不依法提交有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其他股东起诉请求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返还出资并承担损失的,除非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能够充分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或者不能返还出资,或者虽然公司在剩余财产可供分配,但数额低于权利人主张的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其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