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保双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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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股权纠纷金融证券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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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必须是公司现任股东

发布者:蒋保双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广告宣传 |530人看过

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必须是公司现任股东

一、案情:

  藏某与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藏某转让股权后,发现公司将利润做入下一年度,藏某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一审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支持,二审支持,江苏高院再审改判,认为藏某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不具有行使知情权的股东主体资格。

二、蒋律师归纳裁判要旨: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按照该规定行使股东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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