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保双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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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股权纠纷金融证券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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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和司法认定

发布者:蒋保双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1114人看过


最近,笔者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是一个投资机构通过受让融资方持有的一个项目公司的股权收益权做担保,来给融资方提供融资1.5亿元,融资期限一年 ,一年后,融资方回购股权收益权。后来由于融资方资金断裂,一年后无力回购,被投资机构告上法庭。

当事人找到笔者的时候,首先提出一下疑问,笔者作出解答:

股权收益权在法律性质上能不能进行转让?

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资产收益属于股东权利下的一项权能,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股权及其具有财产性质的权能转让没有禁止性规定,故股权的资产收益权可以独立进行转让。

股权收益权转让和回购,是一种投资方式还是企业间借贷?

若投资方和融资方签署《回购合同》,该合同项下股权收益权所对应的股权收益款范围包括因持有该等股权收益权所获得的送股、配股、现金股利等任何财产性收益,且自股权收益权各笔转让日(含)起融资方不再享有该等股权收益权相关的财产性权益,即投资方在受让股权收益权至融资方回购股权收益权期间,股权收益权产生的全部财产性收益均归属于投资方。则不宜认定为企业间借贷

     综上,关于股权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和司法认定,最终还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当时的监管政策,由律师和司法机关作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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