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46000**********

  • 执业机构:海南宣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者:海南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48人看过

 《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抚育费负担数额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抚育费给付方法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